本村村民买农房,法院会支持合同有效吗?北京房产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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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张建国诉称:2023年4月8日,他与赵德山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赵德山将其位于本村宅院中的西边两间正房及三间西厢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给自己。签约当日,张建国支付全部现金,赵德山出具收条并交付房屋。

 

然而,当张建国准备按约定在院内建隔断墙时,赵德山突然反悔,称房屋并非其个人财产,拒绝配合。张建国遂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

 

被告赵德山辩称:涉案农房原系其与已故妻子王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王秀英去世后,其父母、儿子等人曾签署《遗产分割继承协议书》,明确放弃继承,房屋归赵德山一人所有。因此,他有权单独出售。

 

经查,张建国与赵德山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村民),张建国职业为农民,户籍登记在该村。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张建国与赵德山于2023年4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

 

三、法院说理

 

出卖人对房屋享有合法处分权

 

涉案农房虽原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王秀英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父母、子女)已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放弃继承,房屋全部份额归赵德山一人所有。赵德山具备完整处分权。

买卖双方均为本村村民,交易合法有效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宅基地上房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未办理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

 

农村房屋普遍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这仅影响物权变动,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主体适格、标的合法,合同即受法律保护。

现金支付+收条+实际交付,交易真实可信

 

原告提交了收条、证人证言及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足以证明交易真实发生,不存在虚假买卖或恶意串通。

四、律师提示(北京宅基地律师靳双权团队)

 

农村房屋买卖,首要看“身份”

 

买方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卖给外村人、城镇居民,合同极可能被认定无效。

出卖人必须有完整处分权

 

若房屋涉及夫妻共有、继承等情形,务必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或提供有效的析产/继承协议。否则,即使签约,也可能被其他权利人主张无效。

“没房产证”不等于“不能卖”

 

北京郊区大量农房无不动产权证,但只要有《建房许可证》《宅基地审批表》等权属证明,且交易主体适格,合同依然有效。

建议同步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认

 

虽然合同有效,但未来如遇拆迁、确权,仍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至买方名下。建议及时向村委会、乡镇政府申请备案或更名。

律师提醒:农村房屋买卖看似简单,实则暗藏共有人争议、继承纠纷、身份不符等风险。签约前务必查清权属、核实身份、完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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