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房屋遗赠长子后房屋被征收,其他继承人主张遗嘱失效?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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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国栋与孙玉兰系夫妻,育有六名子女:长子赵明、次子赵军、三子赵强,以及三个女儿赵红、赵丽、赵芳。

赵军与妻子谢梅育有一女赵雪;赵强与妻子白静育有一女赵琳。

赵军于1999年去世,赵强于2001年去世,孙玉兰于2017年去世,赵国栋于2020年去世。

 

早年,赵国栋夫妇在宅基地上自建平房(下称“老房”),登记在赵国栋名下。

2004年11月27日,二人分别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老房中属于我们各自的份额,死后全部由长子赵明继承。”

 

2009年,老房所在区域拆迁。赵国栋作为被拆迁人,与甲公司(拆迁方)签订协议,获得货币补偿66万余元,并选购两套安置房:

一号房屋(83.98㎡)

二号房屋(83.98㎡)

 

购房款直接从拆迁款中扣除,两套房屋于2017年登记在赵国栋名下。

 

此后,赵明一家与父母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赡养、医疗及丧葬费用。

2015年,在村委会见证下,赵国栋、孙玉兰与四名在世子女签署《赡养老人协议》,再次确认:

一号房屋归赵明;

二号房屋由赵红、赵丽、赵芳三人共有。

 

但赵雪、赵琳及其母亲谢梅、白静认为:

她们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老房已灭失,遗嘱不应适用于安置房;

应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两套房屋。

 

因协商未果,赵琳、白静、赵雪、谢梅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

✅ 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 遗嘱效力及于拆迁所得安置房;

✅ 《赡养老人协议》进一步确认分配方案;

❌ 丧偶儿媳未达“主要赡养”标准,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终判决:

一号房屋由赵明继承;

二号房屋由赵红、赵丽、赵芳各占1/3份额;

 

三、法院说理

 

1. 公证遗嘱不得随意推翻

赵国栋、孙玉兰于2004年所立遗嘱经公证处依法办理,形式完备、意思真实。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公证遗嘱不得被其他形式遗嘱撤销或变更。

 

2. 老房虽被拆除,但遗嘱效力及于其转化后的财产利益

法院指出:拆迁安置房是原房产权的转化形式,并非全新财产。

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处分的是“房产中的个人份额”,该权利随房屋形态变化而延续至安置房,遗嘱内容自然适用于拆迁利益。

 

3. 《赡养老人协议》是对遗嘱的补充和履行确认

协议由被继承人捺印、四名子女签字、村委会干部见证,内容清晰,且各方庭审中均表示“同意按此执行”,构成家庭内部对遗产分配的有效约定。

 

4. 丧偶儿媳主张“主要赡养”证据不足

虽有支付部分护工费、参与轮值照顾等行为,但主要经济负担、日常照料、医疗陪护、丧葬操办均由赵明承担。

法院认为,白静、谢梅的行为属“一般赡养”,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二条“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法定条件,不能升格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 出资建房不等于享有产权

原告称曾为老房建设各出资2000元,但无证据支持;即便属实,也仅视为对父母的资助,不影响房屋权属归属。

 

四、律师提示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提示:

 

本案揭示三大关键法律规则:

 

1. 公证遗嘱只要程序合法,即使房屋后续拆迁、置换、出售,遗嘱处分的财产权益仍可追及至转化后的资产。切勿误以为“房子没了,遗嘱就失效”。

 

2. 丧偶儿媳想继承,必须“主要+长期+实质性”赡养

偶尔探望、分摊小额费用、短期雇护工,通常不足以构成“主要赡养义务”。建议保留医疗缴费记录、陪护证明、居委会/邻居证言等强证据。

 

3. 家庭协议+村委会见证=高证明力

在农村或城中村拆迁中,由基层组织参与的家庭赡养与分产协议,法院高度认可其真实性与约束力。建议重要约定尽量书面化并邀请第三方见证。

 

如遇类似房改、拆迁、多子女继承纠纷,务必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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