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文山与吴秀英系夫妻,育有两子:长子周建、次子周强。
周文山与前妻另有一女周梅,自幼随周文山、吴秀英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
周强与妻子李芳育有一女周婷。
周强于2009年去世,吴秀英于2006年去世,周文山于2014年去世。
争议房产为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原宣武区。该房原为甲公司分配的公房,2001年房改时,以吴秀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成本价购买,同年登记在其名下。
长子周建主张:
购房款17,665元由其全额现金支付;
父母生前口头承诺“谁出钱房子归谁”;
自己作为长子,长期照顾父母,承担全部医疗、丧葬及日常开销;
曾与李芳、周梅达成口头协议:房屋由其占2/3,其余两家各1/6。
周婷、李芳、周梅则认为:
房屋登记在吴秀英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周建出资无书面约定,不等于取得产权;
各方均履行了赡养义务,应依法定继承分割。
此外,吴秀英父母共育有六子女,其母后于吴秀英去世,引发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多位外祖家亲属亦参与诉讼。
因协商未果,周婷、李芳、周梅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号房屋。周婷自愿放弃个人份额,由母亲李芳继承。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
✅ 一号房屋为周文山与吴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
❌ 周建出资购房不改变房屋权属;
❌ “谁出钱归谁”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 周建尽较多赡养义务,可适当多分;
✅ 综合继承、代位、转继承关系,按比例确权。
最终判决一号房屋产权份额如下:
周建:74/180(约41.1%)
周梅:47/180(约26.1%)
李芳(含周婷放弃份额):44/180(约24.4%)
其余份额由吴秀英兄弟姐妹及其后代按法定规则继承(合计约8.4%)
三、法院说理
1. 房改房权属以登记为准,出资不等于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一号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吴秀英名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即便周建实际支付房款,若无书面协议明确“借名购房”或“赠与返还”,仅凭出资不能主张产权。
2. 口头承诺“谁出钱归谁”缺乏证据,不予认定
周建称父母曾口头承诺房屋归其所有,但其他继承人均否认,且无录音、证人等佐证。
法院指出:涉及不动产处分的重大事项,口头约定难以采信,尤其在其他继承人反对时。
3. 尽主要赡养义务者可多分遗产
周建提交大量票据证明其承担医疗、装修、丧葬等费用,并长期陪伴照料。
法院结合其与父母共同居住、次子早逝等事实,认定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酌情增加其继承份额。
4. 继承链条复杂:法定+代位+转继承并存
吴秀英先去世,其1/2房产权由配偶、三子女、母亲五人平分;
其母后去世,所继承份额由六子女继承;
其中部分子女先于其母去世,由孙辈代位继承;
部分子女后于其母去世,配偶参与转继承。
法院逐层计算,确保每位合法继承人权益清晰。
四、律师提示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提示:
本案凸显三大继承实务风险:
1. “我出钱就该归我”是常见误区
房改房、借名买房等情形中,出资行为需配套书面协议,否则极易被认定为赠与或家庭内部资助,无法主张产权。
2. 口头遗嘱或承诺在房产纠纷中极难被采信
尤其涉及多子女家庭,建议通过公证遗嘱、家庭协议、转账备注等方式固定意思表示。
3. 尽孝有“法律回报”——可多分遗产
若能提供医疗费票据、陪护记录、居委会证明等,法院可依法倾斜分配。但需注意:“多分”不等于“全得”,仍以法定继承为基础。
建议家庭在处理房改房、老人赡养、遗产分配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亲情撕裂与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