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宅交易完成近20年,继承人再提无效已失诚信!北京房产律师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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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大山(化名)与妻子李秀英是北京市通州区某村的村民,育有三名子女:长子赵建国、次子赵建军、女儿赵丽华。

赵大山于2001年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其名下有一处农村宅院——一号房屋(含正房四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赵大山名下。

 

2003年,李秀英在未告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与同村村民孙文忠(化名)签订《买房契约》,以1万元价格将一号房屋及院落出售给孙文忠,并由村干部作为中人见证签字。

 

此后多年,房屋由孙文忠家人管理,但始终未办理过户,《集体土地使用证》仍由赵建国保管。

 

2018年李秀英去世,2021年女儿赵丽华也去世。

2022年,赵建国、赵建军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诉讼,法院调解确认一号房屋归赵建国继承所有。

 

但2023年,孙文忠的两个儿子(即买方继承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查明:房屋早在2003年已实际出售,原调解书损害了买方继承人的权益,遂撤销了此前的调解书。

 

赵建国、赵建军这才首次看到《买房契约》复印件,随即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

房屋是赵大山遗产,李秀英无权单独处分;

其他继承人毫不知情;

买方从未办理过户,存在恶意。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买卖双方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宅基地交易资格;

✅ 《买房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 即使出卖人无完全处分权,也不导致合同无效;

✅ 原告未能证明存在“恶意串通”等法定无效情形。

 

最终判决:

❌ 驳回赵建国、赵建军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2003年《买房契约》合法有效。

 

三、法院说理

 

1. 宅基地买卖在同村成员间原则上有效

根据当时法律,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上房屋,一般认定为有效。本案买卖双方均为本村村民,符合主体资格。

 

2. “无权处分” ≠ “合同无效”

法院明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出卖人对标的物无完全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合同有效,只是物权是否能转移另当别论。

 

3. 20年未主张权利,难言“不知情”

虽然原告称“直到2023年才知卖房”,但法院注意到:

卖房后李秀英搬离一号房屋;

买方家属长期管理、修缮、出租房屋;

原告赵建国常年在本村从事服务工作,与卖房人家仅隔几户;

李秀英生前一直称房屋“出租”,而非“出卖”——这些细节削弱了“完全不知情”的可信度。

 

4. 未过户≠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因政策限制常无法过户,不能以未变更登记反推合同无效。关键看交易是否真实、自愿、合法。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三大重要法律常识:

✅ 农村房屋卖给同村村民,通常有效

只要买方是本村集体成员,且交易真实,即使未过户、未通知其他继承人,合同依然可能被认定有效。

⚠️ “不知道”不等于“没机会知道”

法院会结合生活常理判断是否真不知情。若房屋长期由他人占有、使用、修缮,主张“20年毫不知情”很难被采信。

✅ 继承人应尽早确权,避免被动

父母去世后,若对房产有争议,务必及时析产继承,不要等到拆迁或他人主张权利时才行动,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

面对农村老宅继承与买卖纠纷,务必做到:

1. 查清房屋是否已实际交易(哪怕没过户);

2. 核实买方是否本村人;

3. 若发现父母擅自处分遗产,尽快起诉确权,切勿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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