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大山(化名)与妻子李秀英是北京市通州区某村的村民,育有三名子女:长子赵建国、次子赵建军、女儿赵丽华。
赵大山于2001年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其名下有一处农村宅院——一号房屋(含正房四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赵大山名下。
2003年,李秀英在未告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与同村村民孙文忠(化名)签订《买房契约》,以1万元价格将一号房屋及院落出售给孙文忠,并由村干部作为中人见证签字。
此后多年,房屋由孙文忠家人管理,但始终未办理过户,《集体土地使用证》仍由赵建国保管。
2018年李秀英去世,2021年女儿赵丽华也去世。
2022年,赵建国、赵建军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诉讼,法院调解确认一号房屋归赵建国继承所有。
但2023年,孙文忠的两个儿子(即买方继承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查明:房屋早在2003年已实际出售,原调解书损害了买方继承人的权益,遂撤销了此前的调解书。
赵建国、赵建军这才首次看到《买房契约》复印件,随即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
房屋是赵大山遗产,李秀英无权单独处分;
其他继承人毫不知情;
买方从未办理过户,存在恶意。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买卖双方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宅基地交易资格;
✅ 《买房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 即使出卖人无完全处分权,也不导致合同无效;
✅ 原告未能证明存在“恶意串通”等法定无效情形。
最终判决:
❌ 驳回赵建国、赵建军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2003年《买房契约》合法有效。
三、法院说理
1. 宅基地买卖在同村成员间原则上有效
根据当时法律,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上房屋,一般认定为有效。本案买卖双方均为本村村民,符合主体资格。
2. “无权处分” ≠ “合同无效”
法院明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出卖人对标的物无完全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合同有效,只是物权是否能转移另当别论。
3. 20年未主张权利,难言“不知情”
虽然原告称“直到2023年才知卖房”,但法院注意到:
卖房后李秀英搬离一号房屋;
买方家属长期管理、修缮、出租房屋;
原告赵建国常年在本村从事服务工作,与卖房人家仅隔几户;
李秀英生前一直称房屋“出租”,而非“出卖”——这些细节削弱了“完全不知情”的可信度。
4. 未过户≠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因政策限制常无法过户,不能以未变更登记反推合同无效。关键看交易是否真实、自愿、合法。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三大重要法律常识:
✅ 农村房屋卖给同村村民,通常有效
只要买方是本村集体成员,且交易真实,即使未过户、未通知其他继承人,合同依然可能被认定有效。
⚠️ “不知道”不等于“没机会知道”
法院会结合生活常理判断是否真不知情。若房屋长期由他人占有、使用、修缮,主张“20年毫不知情”很难被采信。
✅ 继承人应尽早确权,避免被动
父母去世后,若对房产有争议,务必及时析产继承,不要等到拆迁或他人主张权利时才行动,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
面对农村老宅继承与买卖纠纷,务必做到:
1. 查清房屋是否已实际交易(哪怕没过户);
2. 核实买方是否本村人;
3. 若发现父母擅自处分遗产,尽快起诉确权,切勿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