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秀兰(化名)是某单位退休职工,丈夫早年去世,育有五名子女:长子王建国、次子王建军、三子王建民、长女王丽华、次女王丽萍。
李秀兰生前承租一套公房(即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009年,该片区启动棚户区改造,面临拆迁。
为避免日后纠纷,李秀兰与五名子女于2009年10月30日共同签署一份《房屋分配说明书》,明确约定:
“拆迁所得房屋,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属于全家共有,由五子女平均分配。如有人购买或取得房产,须向其他四人各支付20%的折价款。”
特别注明:
其中一套安置房虽登记在三子王建民名下,但“仅为多要房所用,产权仍归五人共有”;
“本说明书与遗嘱具有同等效力”。
2011年,李秀兰去世。
拆迁后,两套安置房陆续交付:
二号房屋已通过诉讼解决,三子王建民向两位姐姐各支付35万元;
三号房屋(58.78㎡)则登记在次子王建军名下,但他一直未向其他兄弟姐妹支付任何款项。
2023年,王丽萍起诉王建军,要求按家庭协议分割三号房屋,并申请评估。
经法院委托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314.57万元。
王丽华、王建国均同意原告诉求;王建军、王建民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房屋分配说明书》合法有效,视为李秀兰的自书遗嘱,对全体子女具有约束力。
判决如下:
✅ 三号房屋归王建军所有;
✅ 王建军于判决生效7日内,分别向王丽萍、王丽华、王建国各支付房屋折价款629,140元(即314.57万元 × 20%);
三、法院说理
1. 家庭协议可具遗嘱效力
《房屋分配说明书》由被继承人李秀兰亲笔签署,五子女全部签字确认,内容清晰、意思表示真实,且明确“与遗嘱同等效力”,符合自书遗嘱的实质要件,合法有效。
2. “借名登记”不等于产权归属
虽然三号房屋登记在王建军名下,但根据协议,登记仅为拆迁政策需要,不能改变“五人共有”的约定。法院强调:不能以产权登记对抗家庭内部有效约定。
3. 平均分配原则明确
协议多次强调“五人均分”“每人20%”,法院据此直接按比例分割,无需另行析产。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三大关键法律常识:
✅ 家庭内部签署的财产分配协议,可具备遗嘱效力
只要内容合法、当事人签字、意思真实,即使未公证,法院也可认可其约束力。
⚠️ 拆迁房“写谁名”≠“归谁所有”
为多拿安置面积而将房登记在某一子女名下,若家庭有书面约定,仍属共有财产。
✅ 拒不到庭≠能逃避责任
被告缺席庭审,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直接判决,反而更易败诉。
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
面对拆迁引发的家庭房产纠纷,务必:
1. 保留家庭会议记录、分配协议、签字文件;
2. 及时对房屋进行评估确权;
3. 若有人独占房产拒不分配,尽快起诉确权+索要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