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妻子张秀兰(均为化名)育有三名子女:长子王强、次子王伟、女儿王芳。
上世纪80年代,家中建有两处宅院:
一号房屋(老宅,3间北房);
二号房屋(新宅,3间半+地下室)。
1989年,在村干部见证下,王建国主持分家,签署《分居立户契约》,约定:
一号房屋归长子王强(父母保留其中一间居住权);
二号房屋归次子王伟(父母亦保留部分房间使用权)。
当时王强已结婚,妻子为李梅,育有一女王雪;王伟尚未成年,王芳在外上学。
2005年,张秀兰去世;王强早在1998年已去世。
此后,王建国与次子王伟起诉,要求继承一号、二号两套房屋,认为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全体子女法定继承。
王芳同意原告诉求;
但王强之妻李梅和女儿王雪坚决反对,称:
分家单真实有效,已履行30余年;
一号房屋实为王强与李梅的夫妻共同财产;
现因房屋可能涉及拆迁,对方才突然反悔。
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
✅ 1989年《分居立户契约》合法有效,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
✅ 一号房屋为王强与李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属李梅个人财产,50%为王强遗产;
✅ 王强先于母亲张秀兰去世,其遗产未分割,张秀兰本可继承的部分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 最终一号房屋产权份额如下:
李梅(配偶):20/32(62.5%)
王建国(父亲):5/32
王雪(女儿,代位继承):5/32
王伟、王芳(弟妹):各1/32
❌ 驳回原告要求将两套房屋全部作为张秀兰遗产继承的请求。
注:二号房屋因已明确分给次子王伟,且无争议,本案未作处理。
三、法院说理
分家单在农村具有法律效力
虽非严格法律文书,但符合农村习俗,有中间人、代笔人、当事人签字,且实际履行30余年(王强住一号房至去世,王伟住二号房至今),应认定有效。
未签字≠无效
女儿王芳当时在外上学,次子王伟未成年,母亲张秀兰虽未签字但在场知情,不影响分家效力。农村分家常以“户主+成年儿子”为主导。
分家后房屋归属已转移
一号房屋自1989年起即归王强夫妇所有,不再是王建国、张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不能作为张秀兰遗产重新分割。
继承链条清晰:转继承+代位继承
王强去世 → 其50%份额由配偶李梅、父亲王建国、母亲张秀兰、女儿王雪四人各继承1/4;
张秀兰后去世 → 她继承的1/4份额(即房屋的1/8)由其法定继承人王建国、王伟、王芳、王雪(代位) 四人再均分。
不超诉讼时效
继承开始后未分割的遗产,视为共有状态,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不受20年最长诉讼时效限制。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三大关键法律常识:
✅ 30年前的分家单依然有效!
只要内容合法、有见证、已实际履行,法院会尊重历史分家事实,不会因“现在想反悔”就推翻。
⚠️ 分家后,房子就不再是父母的了!
一旦通过分家析产将房屋分配给子女,产权即发生转移,即使未过户,也不再属于父母遗产。
✅ 拆迁预期≠可推翻分家!
法院明确指出:不能因房屋升值或面临拆迁,就否定早已履行多年的家庭协议,否则破坏诚信原则。
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
面对农村老房继承纠纷,务必注意:
立即查找是否有分家单、分家协议;
核实房屋30年来实际由谁居住、管理;
若对方突然主张权利,切勿拖延,尽快确权,避免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