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赵明远(化名)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化名)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通州区的一套住宅——一号房屋,总价约559万元。赵明远依约付清全部房款,并于收房时向甲公司支付了契税167,834.34元、产权登记费80元、印花税及手续费等共计171,716.58元,用于委托开发商代办房产证。
然而,整整十年过去,赵明远始终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多次催促无果后,他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
1. 立即配合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2. 退还已收取但未实际使用的各项税费共17万余元。
甲公司辩称:
项目已于2021年被列为“历史遗留项目”,具备办证条件;
赵明远未提供购房资格证明,也未签署授权委托书,导致无法办证;
若退款,需赵明远承诺“自行办证、后果自负”。
法院查明:
一号房屋确属甲公司开发的历史遗留项目,2021年起可办证;
赵明远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承担因自身购房资格问题导致无法办证的风险;
甲公司从未实际向税务或登记部门缴纳所收费用,亦未完成代办义务。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赵明远办理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 退还赵明远已支付的契税、登记费、印花税、手续费等共计171,716.58元。
三、法院说理
1. 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负有办证义务
双方《预售合同》明确约定由开发商代为申请权属转移登记,赵明远已履行付款及缴费义务,甲公司理应履约。
2. “历史遗留项目”不等于免除开发商责任
即便项目纳入政府专班处理范围,开发商仍需主动配合业主提交材料、完成流程,不能以“政策变化”推卸合同义务。
3. 购房者愿自担资格风险,不影响办证请求成立
赵明远已明确表示若因限购政策无法过户,责任自负。在此前提下,开发商更无理由拒绝协助。
4. 代收费用未实际支出,必须全额退还
甲公司承认未向相关部门缴纳契税等费用,继续占有该款项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返还。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历史遗留项目”购房者的三大维权要点:
✅ 十年未办证≠过了诉讼时效!
只要合同未解除,开发商持续违约,业主随时可起诉要求履行。
✅ 开发商代收税费必须专款专用!
若未实际缴税或办证,无论时隔多久,都应全额退还,一分都不能留。
⚠️ “需业主配合”不能成为拖延借口!
开发商有义务主动通知、指导业主办理流程,而非坐等业主“自己搞定”。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
购买“历史遗留项目”或尾盘现房时务必注意:
1. 查清项目是否在政府“可办证”名单内;
2. 保留所有付款凭证及开发商收款收据;
3. 若长期未办证,立即发函催告并准备起诉,避免损失扩大;
4. 即使自己可能限购,也可先诉请办证+退费,由法院明确责任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