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7年5月,王磊(化名)与甲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购买位于朝阳区的一号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总价23.1万余元。
签约当日,王磊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并缴纳了维修基金、契税、测绘费、办证费、印花税等共计近3万元。甲公司出具了收据。
同年5月28日,双方完成物业交接,王磊入住一号房屋,并持续居住至今。水费、物业费、卫生费等均由其缴纳。
然而,17年来,甲公司始终未协助王磊办理不动产权证。王磊多次催促,对方均以“年代久远、材料缺失”为由推脱。
无奈之下,王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甲公司辩称:
承认收到全部款项,认可房屋已交付;
但因房屋性质特殊(按经适房管理),且原始资料不全,客观上无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王磊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登记,将房屋转移登记至王磊名下。
三、法院说理
1. 口头买卖合同有效,且已实际履行
虽无书面合同,但王磊已支付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甲公司接受并交付房屋;
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符合《合同法》第36条“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的规定。
2. 房屋性质不影响合同效力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禁止交易,仅在上市交易时受政策限制;
本案系初始登记后的转移登记,不涉及违规上市,合同合法有效。
3. 开发商负有法定协助办证义务
房屋已初始登记在甲公司名下,具备过户基础;
甲公司作为出卖人,不得以内部管理问题对抗买受人合法权益;
即便材料缺失,也应主动补办或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而非推责。
4. 长期占有+缴费+居住=权属高度稳定
王磊连续17年实际控制使用房屋,形成稳定居住事实;
法院倾向于保护真实权利人,避免“房住着,证悬着”的不合理状态。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购买“按经适房管理”类房屋的业主维权提供重要参考:
口头购房协议+实际履行=合同有效,不必因无书面合同而放弃维权;
开发商不能以“材料丢失”“年代久远”为由拒绝办证,此属其自身管理责任;
长期居住+缴费记录是确权关键证据,务必保留所有票据、缴费凭证;
若遇拖延,可直接起诉要求强制履行过户义务,无需等待对方“准备好”。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
购买此类政策性管理房屋时,应在付款后立即要求签署书面协议,并督促开发商启动办证程序。若多年未办证,应尽快通过法律手段固定权利,防止开发商注销、资料灭失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