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由父母居住+缴费+持证,法院认定借名成立!房产纠纷律师复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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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4年,王淑芬(化名)以女儿林雪(化名)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款35.6万余元购买了位于昌平区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97.67㎡)。房屋交付后,一直由王淑芬居住使用,相关购房发票、契税单据、物业缴费凭证等均由其持有,户籍也落户于该房屋。

 

2005年,一号房屋登记在林雪名下。林雪自1996年起赴美留学并入籍美国,长期定居海外。

 

2018年,王淑芬将房屋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林雪得知后提出异议,称:

房屋系自己委托母亲代购;

购房款及装修费均来自其多年汇款(累计近10万美元);

母亲擅自过户属侵权行为。

 

王淑芬则坚持:

当年因单位住房政策限制,为保留“调房资格”,才借用女儿名义购房;

所有款项均为自己支付,女儿未实际出资;

女儿从未回国居住,房屋始终由自己占有使用。

 

因协商无果,王淑芬起诉,要求林雪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本人名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林雪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王淑芬将一号房屋过户至王淑芬名下。

 

三、法院说理

 

1.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关键看实际出资与占有使用

虽然房屋登记在林雪名下,但购房合同由王淑芬签署;

全部购房款、契税、物业费等由王淑芬支付并持有原始票据;

房屋自交付起由王淑芬长期居住,户籍亦登记于此;

→ 符合“借名买房”的典型特征。

 

2. “委托购房”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林雪称曾汇款用于购房及装修,但:

汇款时间跨度大、用途不明确;

无直接证据证明款项用于一号房屋;

无法解释为何20年来从未主张权利或要求返还房产;

→ 法院认定其“委托购房”说法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3. 借名买房虽存风险,但本案事实清晰、权属明确

尽管借名买房存在政策与法律风险,但在无规避限购、无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若能证明真实出资与合意,法院可支持确权请求。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亲属间借名买房”的三大关键点:

谁出钱、谁持有票据、谁实际居住,是认定权属的核心;

仅凭亲属关系或事后汇款记录,难以推翻实际出资事实;

即使房屋登记在境外亲属名下,只要能证明借名合意+实际履行,仍可确权。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提醒:

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尤其涉及子女、亲属时更易引发家庭矛盾。若已发生类似情况,务必:

1. 保留全部付款凭证、合同原件、沟通记录;

2. 尽量签署书面借名协议(即使事后补签也有助于佐证);

3. 在条件允许时尽快办理过户,避免久拖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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