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4年,赵敏(化名)与陈浩(化名)登记结婚。2007年,陈浩以个人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全款购买一号房屋,总价约186万元,并于2010年登记在其一人名下。
该房屋虽登记在陈浩名下,但因购于婚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房屋由陈浩父母陈建国、李秀芳实际居住。
2024年1月,赵敏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一号房屋。陈浩在离婚诉讼中称:“房子是我和父母、兄弟一起买的,有代持协议,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因此暂未处理该房产。
令人意外的是——
就在2024年9月2日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的次日(9月3日),陈浩立即与其父母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70万元(远低于市场价)将一号房屋“出售”给父母,并迅速办理过户,变更为三人按份共有:陈浩占30%,父母各占35%。
赵敏得知后震惊不已,随即提起诉讼,主张:
该买卖系恶意串通,意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陈浩一人名下,以便后续分割。
陈浩及其父母辩称:
房屋实为四人(含兄弟)共同出资购买,2007年已签《代持协议》;
过户只是“把父母份额落回名下”,未侵害赵敏权益;
买卖合同未实际付款,仅为形式。
但法院查明:
所谓“代持协议”从未告知赵敏;
出资证据模糊,无法证明婚内存在共买合意;
两次起诉确认代持协议后又撤诉,行为异常;
离婚刚生效就火速过户,时机高度可疑。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陈浩与其父母于2024年9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三人须在7日内将一号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陈浩一人名下。
三、法院说理
1. 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无权处分
一号房屋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陈浩未经赵敏同意擅自处分,侵犯配偶财产权。
2. “代持协议”真实性存疑,且不得对抗不知情配偶
协议系亲属间签署,无第三方见证;
婚内从未向赵敏披露;
出资流水无法清晰对应各方比例;
→ 法院认定不足以证明真实共买关系。
3. 过户行为构成“恶意串通”
时间点紧贴离婚生效日;
合同价格明显偏低;
无实际付款;
此前两次起诉又撤诉,有“制造既成事实”之嫌;
→ 符合《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情形。
4. 恢复登记是保障配偶分割权的前提
房屋必须先回到陈浩名下,赵敏才能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主张50%权益。若任由过户成立,将导致配偶维权落空。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离婚期间转移房产”典型反面教材,警示三点:
婚内购房,无论登记谁名下,一般都属共同财产;
亲属间“代持”“借名”若未告知配偶,极难被法院采信;
离婚前后突击过户、低价交易,极易被认定恶意转移财产。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
若发现配偶在离婚期间异常处置房产(如突然“卖给”父母、兄弟),应立即:
1.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 调取银行流水、过户记录;
3. 主张合同无效+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