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价格明显偏低,是否构成虚假意思表示?北京房屋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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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王明、王华、王强。二人于2004年从甲公司购得一号房屋,登记在王建国一人名下,但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8年,王建国与孙子王磊(王强之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万元的价格将一号房屋“出售”给王磊,并完成过户。过户时,王建国与王磊在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中共同声明:“该房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王建国于2022年去世,李秀英于2023年去世。此后,王明、王华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

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

母亲李秀英从未同意处分;

1万元价格明显畸低,实为变相赠与;

王建国无权单独处分共有房产。

 

王磊及父亲王强辩称:

老两口本意是将房屋赠与王磊;

因中介建议“走买卖流程可少缴税”,才签买卖合同;

李秀英当时知情并同意,还参与了过户过程,有录像为证。

 

但经法院审查,过户档案中并无李秀英签字或书面同意文件,所谓“录像”亦未作为有效证据提交。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王建国与王磊就一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法院说理

 

1. 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无效

一号房屋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登记在王建国一人名下,但依法属于其与李秀英的共同财产。王建国未经李秀英同意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

 

2. 买卖系虚假意思表示,真实意图是赠与

合同约定价格仅为1万元,远低于市场价值;

双方庭审中自认“实际是赠与,为避税才签买卖合同”;

→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本案适用原《合同法》第52条),以虚假买卖掩盖赠与目的的行为无效。

 

3. “知情同意”无证据支持

被告称李秀英全程参与并同意,但未能提供其签字文件、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同意证明。不动产登记档案中亦无其同意记录,主张不能成立。

 

4. 合同无效不影响后续权利主张

法院仅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不直接处理房屋返还或继承问题,相关权益可另案解决。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操作的三大法律风险:

避税≠合法:以虚假交易规避税费,可能被认定合同无效,反致产权不稳定;

夫妻共有房产必须共签:即使配偶口头同意,若无书面确认,处分行为仍可能无效;

“家庭内部安排”需留痕:赠与、分家等重大财产处置,务必通过公证赠与合同或共有权人共同签署文件固定意思表示。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提醒:亲属间房产过户,切勿轻信“买卖更省税”的中介建议。若确系赠与,应直接办理赠与公证+完税过户,避免日后被其他继承人挑战合同效力,引发更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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