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建国与王秀兰系夫妻,育有一子一女:李强、李梅。王秀兰于1990年去世,李建国于2023年去世。
上世纪70年代,位于大兴某村的一号宅院获批建设。2011年该宅院拆迁,获得4套安置房及58万余元补偿款,全部由李强及其妻张芳、儿子李浩(化名)签约取得,并将其中三套登记至李浩名下,一套登记在李强名下。
李梅认为:该宅基地系父亲李建国因工作关系从村里获批,房屋由父母婚后共同建造,属于父母遗产。李强擅自签约并独占全部拆迁利益,侵害了她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权益,遂起诉要求确认父亲享有三分之一拆迁利益,并继承其中一半,即主张一套安置房(二号房屋)及部分补偿款。
李强一方抗辩称:
宅基地是其本人插队落户时以农业户口身份申请所得;
房屋由其夫妻自筹资金于1991年后翻建扩建,共19间;
父母早年单位分配了丰台区公房,1990年后从未在一号宅院居住;
李建国生前亲笔写下说明:“一号宅院是我儿子李强的,与我无关”。
此外,李强还指出:父母单位分的公房已于2007年被李梅“悄悄过户”,该房拆迁利益应重新分割。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李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即:李建国对一号宅院不享有产权份额,李梅无权主张任何拆迁安置房屋或补偿款。
三、法院说理
1. 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以审批和登记为准
拆迁档案中,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条件登记表、被拆迁人信息等全部载明权利人为李强,且经村委会、镇政府盖章确认。李梅虽称宅基地批给父亲,但未提供任何原始审批文件或权属证明。
2. 建房事实与证据严重不符
李梅称房屋为父母1972–1985年间分批建成,但拆迁时房屋结构、面积、成新度均显示为1991年后大规模翻建,与李强提交的1991年《个人建房许可证》高度吻合。而王秀兰1990年已去世,李建国1991年搬离,客观上无法参与后期建房。
3. 户籍性质决定宅基地申请资格
李建国夫妇均为非农业户口,不具备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主体资格;而李强70年代“非转农”落户该村,符合当时政策,具备申请条件。
4. 被继承人生前书面声明具关键效力
李建国在去世前两个月亲笔签署说明:“一号宅院是李强的,与我无关”,并附有现场照片。该声明时间晚于李梅提供的谈话视频,更能反映其真实意愿。
5. 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李梅未能就宅基地归属、出资建房、长期居住等核心事实提供有效证据,仅凭口头陈述和推测,不足以推翻拆迁档案和书证形成的完整证据链。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农村拆迁继承纠纷中的三大关键点:
宅基地不是“谁住谁有”:必须看审批主体、户口性质、建房许可;
口头说法难敌书面证据:被继承人生前签字的声明、政府档案效力远高于事后回忆;
继承的前提是“存在遗产”:若房产本就不属于被继承人,则无继承可言。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提醒:涉及农村宅院继承,务必尽早核查宅基地审批表、建房许可证、户口迁移记录等原始档案。切勿仅凭“小时候住过”“父母说过”就主张权利,否则极易因证据不足而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