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4年8月,王建国(化名)因病去世。其与现任妻子李秀芬于2005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王浩。王建国早年曾与前妻汪某离婚,女儿王琳由前妻抚养。
王建国生前于2023年12月18日亲笔书写一份《遗产继承书》,内容明确:“本人所有财产及将来继承父母的份额,全部由妻子李秀芬继承,他人无权干涉。”该遗嘱写在一张普通纸片上,有签名和完整日期。同时,李秀芬还提供了王建国录制的说明视频及照片,证明其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意思真实。
王建国名下留有一套位于大连的一号房屋(2005年登记)、一辆京牌宝马轿车及少量银行存款。李秀芬与儿子王浩共同起诉,请求按遗嘱将全部遗产判归李秀芬所有。
王建国的母亲张桂兰及其女儿王琳作为被告提出异议,认为:
遗嘱写在“半张废纸”上,不符合王建国“高级知识分子”的行事风格;
未申请笔迹鉴定,但坚持质疑真实性;
主张应先析产再继承。
法院经审理查明:遗嘱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视频清晰显示王建国亲述意愿,被告未提供任何反证。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王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车辆及银行账户余额,均由李秀芬继承所有。
三、法院说理
1. 自书遗嘱形式合法即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只需满足“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项要件。本案遗嘱虽写在普通纸张上,但内容完整、签名清晰、日期明确,形式完全合法。
2. 视频佐证强化遗嘱真实性
原告提交的视频显示,王建国手持遗嘱,清晰陈述“所有财产归妻子”,与其书面内容一致,足以证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质疑需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虽对遗嘱真实性提出怀疑,但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交任何反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抗辩不能成立。
4. 房屋为婚后取得,属个人合法遗产
一号房屋虽购于2002年,但登记于2005年(婚后),且无证据显示使用前婚财产支付全款,依法认定为王建国个人财产,可依遗嘱处分。
四、律师提示
本案旨在澄清公众对遗嘱形式的常见误解:
遗嘱不必公证,也不需特定纸张或格式,只要满足法定形式即可生效;
“不像本人风格”不是否定理由,法律只关注是否亲笔、自愿、清醒;
视频、录音、见证人等辅助证据能极大增强遗嘱证明力;
继承纠纷中,质疑方负有举证责任,空口否认难以推翻有效遗嘱。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立遗嘱时尽量同步录制视频,说明身份、财产范围及分配意愿,并妥善保管原件。若涉及房产等重大资产,可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条款清晰无歧义,避免家庭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