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2年7月,陈明远与甲公司(原通州区某开发企业)签订两份《拆迁定向安置内部认购书》,约定以总价767,356元认购位于范庄的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合同载明:房屋为“拆迁定向安置房”,两年内交付,并承诺在符合保障房条件后五年内办理产权证。
签约当日,陈明远向甲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全部房款,甲公司出具四张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然而,房屋始终未建成交付。经了解,该楼盘实为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得对外销售。2015年,住建部门已对甲公司擅自出售400余套公租房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甲公司股权经司法拍卖变更,新股东将公司更名为乙公司。陈明远遂起诉乙公司,请求:
1. 返还购房款767,356元;
2. 赔偿资金占用利息75万余元。
乙公司辩称:公章遗失、付款无转账记录、原告十多年未主张权利,且交易涉嫌虚假,应驳回全部诉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1. 确认两份《内部认购书》无效;
2. 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陈明远购房款767,356元;
3. 支付资金占用费(按LPR分段计算,总额不超过750,090.49元);
三、法院说理
1. 公租房买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公共租赁住房系面向特定困难群体的保障性住房,其用途、分配、管理均受国家严格规制。甲公司将公租房作为商品房出售,改变房屋保障性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民法典》第153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2. 收据足以证明付款事实,公司更名不免除责任
虽无银行流水,但四张加盖财务章的收据金额与合同一致,形成完整证据链。乙公司作为甲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主体,依法应承担返还责任。
3. 诉讼时效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算,未超期
法院指出,合同无效之债的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自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而非交房逾期之日。因此,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时效。
4. 资金占用费按LPR标准支持,但设上限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买方未尽审慎义务,卖方违法售房),法院支持合理资金占用损失,但以原告主张的75万元为限。
四、律师提示
本案警示购房者:
“内部认购”“定向安置”不等于合法产权房,务必核实房屋性质(可查规划许可、保障房公示名单);
公租房、廉租房、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严禁买卖,即使签了合同、付了全款,仍可能被认定无效;
公司更名、股权变更不影响债务承继,买方可向现主体主张权利;
合同无效≠血本无归,购房款可返还,合理资金占用损失也可主张。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若已购买类似“公租房”“小产权房”,应尽快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合同效力,避免因开发商破产或政策变动导致维权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