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3年,赵建国(北京市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村村民刘志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将其位于村内的一号院落(含8间房屋)以8.5万元价格出售。交易当日,村委会与刘志强另行签订《宅基地使用合同书》,确认其使用资格,并收取使用金。
此后,刘志强对院落进行了多次翻建。2024年,在该村启动城中村改造前,刘志强将一号院落以680万元价格转让给本村村民孙文博。不久后,孙文博又将该院落以850万元转售给另一本村村民李秀兰(其女李婷作为安置分户人参与拆迁)。
2024年底,该地块完成拆迁,李秀兰母女分别签订补偿协议,获得两套回迁房及千万元级补偿款。
2025年初,赵建国提起诉讼,主张:
1. 其2003年与刘志强的买卖协议因“买方非本村村民”而无效;
2. 要求确认全部拆迁权益(包括两套回迁房及40%补偿款)归其所有。
被告方辩称:
买卖已获村委会批准,且宅基地使用权已通过后续交易回流至本村集体成员;
赵建国20余年未提出异议,现因拆迁利益反悔,违背诚信原则;
李秀兰作为本村村民,依法享有安置资格,赵建国在本村另有宅基地,不适用“一户多宅”。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建国、孙文博、李秀兰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刘志强为外村人;两次转卖均有付款凭证、村委会确权文件及托管协议佐证。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赵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涉案宅基地已合法回流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原买卖行为不构成无效,拆迁权益归属现权利人。
三、法院说理
1. 宅基地流转已“闭环回村”,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虽然刘志强非本村村民,但其在2024年将院落转让给本村村民孙文博,后者又转给李秀兰。宅基地使用权最终由本集体成员持有,符合“禁止向非集体成员转让”的立法目的,不损害集体利益。
2. 村委会当年即认可交易,具有公示效力
2003年村委会不仅见证买卖,还与买方签订《宅基地使用合同》,收取费用,表明集体经济组织当时已同意该流转,并非私下交易。
3. 长期未异议+拆迁后反悔,违背诚信原则
赵建国在房屋交付、翻建、托管、拆迁预登记等环节均未提出权利主张,直至巨额补偿出现才起诉,法院认为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
4. 无证据证明恶意串通
两次转卖时间均早于本案起诉,付款记录、村委会确权文件、周转费领取等证据链完整,无法认定存在虚假交易或串通损害原权利人情形。
5. 原告已在本村享受宅基地权益
根据“一户一宅”原则,赵建国若已另享安置补偿,则无权再主张其他宅院权益,避免重复获利。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关键趋势:法院不再机械认定“非村民购买=无效”,而是综合考量是否回流本村、是否经集体同意、是否长期履行等因素。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提醒:
农村房屋买卖后若遇拆迁,原房主“反悔要房”成功率极低,尤其当房屋已回流本村;
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使用合同》《确权证明》等文件,具有重要法律效力;
若确需处置农村房产,建议优先转让给本村亲属,并保留完整交易凭证;
拆迁前已完成产权“闭环”,可有效阻断原权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