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约定的补偿 vs 违约金,能同时要?房产纠纷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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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1年1月,刘明远在甲公司居间下,与自称代表配偶的周志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登记在周志强妻子名下的一号房屋。签约当日,周志强另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其配偶知情并同意出售房屋;如不属实,愿向买方支付“相当于定金金额的补偿金”,并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当于佣金的补偿金”。

 

刘明远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但几天后,网签未能完成,周志强拒绝继续履约。随后,其配偶明确表示对卖房一事毫不知情。

 

刘明远遂起诉周志强及其配偶,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并索赔违约金28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周志强属无权代理,合同对其配偶不发生效力;综合考虑交易仅处于定金阶段、房屋未涨价、买方亦未尽审慎义务等因素,酌定周志强赔偿违约金20万元。该判决经二审维持,已生效。

 

此后,刘明远又以《承诺书》为依据,另行起诉,要求周志强支付100万元“定金补偿金”及14.3万元“中介费补偿金”,并要求其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刘明远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本案实质系就同一违约行为重复主张赔偿,《承诺书》所涉补偿金性质属于违约金,已在前案中综合处理,不得再次索赔。

 

三、法院说理

 

《承诺书》并非独立合同,而是买卖合同的附属文件

 

法院指出,《承诺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同日签署,目的是强化出卖人代理权限的真实性,其内容依附于主合同,未创设新的法律关系。

违约责任已在前案全面处理

 

生效的A号、B号判决已认定周志强构成无权代理,并结合实际损失、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违约金20万元。该金额已涵盖因违约导致的全部合理损失。

“100万补偿金”实为变相违约金,不得重复主张

 

《承诺书》中所谓“定金相当的补偿金”,本质仍是违约责任形式。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过分高于损失的部分不予支持。原告未证明存在超出20万元的新损失,故其主张缺乏依据。

中介费补偿金无权代为主张

 

刘明远并非中介费的权利人,无权代替甲公司向周志强索赔所谓“佣金补偿金”,该项诉请主体不适格。

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

 

因房屋买卖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承诺书》系周志强个人签署,无证据表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故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一个常见误区:部分购房者误以为“签了高额承诺书就能拿百万赔偿”,但法院更关注实际损失与公平原则。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提醒:

违约金不是“写多少就赔多少”,法院会根据实际履行情况、损失证据、双方过错综合调整;

同一违约行为不得通过更换名目(如“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重复索赔;

购房时务必核实产权人身份,若非本人签约,应要求出具公证委托书,避免陷入无权代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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