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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02年,陈建国通过招商引资在某村租赁一块集体土地,并自建房屋用于经营。2010年该村启动拆迁,因陈建国非本村村民,无法直接以产权人身份参与拆迁补偿。
同年11月,陈建国与村民王海涛、王丽娟(兄妹)达成口头协议,将所建房屋及院落转让给二人。2011年初,王海涛、王丽娟向陈建国支付140万元。随后,二人以本村村民身份,就该地块分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获得安置房及补偿款。
十余年后,陈建国提起诉讼,主张当年是在“恐吓威胁”下被迫达成口头买卖协议,要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
王海涛、王丽娟辩称:双方系自愿交易,款项已付清,房屋也早已交付拆除;且此前已有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应予驳回。
审理中,王海涛曾提交一份落款为2008年的书面《房屋买卖协议》,但经司法鉴定,“陈建国”签名并非本人所写。不过,双方均认可2010年底存在口头买卖事实,且陈建国已实际收取140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陈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其与王海涛、王丽娟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
三、法院说理
口头协议亦可成立有效合同
法院指出,法律并未禁止以口头形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对2010年达成口头转让协议、2011年支付140万元、房屋随后被拆除等关键事实均无争议,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
“受胁迫”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陈建国称遭恐吓被迫卖房,但未能提供任何报警记录、证人证言或医疗记录等证据。更关键的是,他在收款后十余年从未主张权利,甚至在房屋拆除时就在现场,不符合常理。
生效判决已确认交易合法性
此前A号民事判决已明确认定:“王海涛、王丽娟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被拆迁院落及房屋。”该判决已生效,具有既判力。本次诉讼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挑战交易效力,缺乏法律依据。
拆迁资格问题不影响买卖效力
法院强调,即便王海涛、王丽娟以宅基地名义参与拆迁可能存在行政合规性争议,但这属于拆迁政策执行问题,不否定民事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
四、律师提示
本案反映出一个常见误区:部分当事人误以为“非村民不能买农村房=买卖无效”,但法院更关注交易是否真实、自愿、已履行。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提醒:
口头买卖虽风险高,但若已长期履行(如付款、交房、使用),法院通常尊重交易稳定性;
主张“受胁迫”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仅凭陈述难以推翻多年既成事实;
若对拆迁权益有异议,应在交易初期及时维权,拖延十余年将极大增加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