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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老夫妇育有五名子女:长女王建英、长子王建国、次女王建梅、三女王建芳、次子王建军。王老夫妇分别于2002年、2004年去世,未留遗嘱。
二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村留有一处祖传宅院(以下简称“西院”),院内房屋均为王老先生生前建造,子女均未在此居住。该宅院无宅基地使用权证,属历史遗留祖业产。
2016年,当地启动腾退改造,因王老夫妇已故,村委会将被腾退人确权为次子王建军,并由其与甲公司、乙村委会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约定:
按宅基地面积133.92㎡,1:1置换一套三居室安置房;
同时发放装修补助费、逾期交房违约金等款项。
此前,其他子女曾就货币补偿部分提起诉讼,法院作出A号判决,认定:
西院系王老夫妇遗产,相关拆迁补偿(除装修补助外)按法定继承分割,并考虑赡养情况对部分子女适当多分。
因当时安置房尚未建成,法院未处理房屋及装修补助、违约金。
2024年,安置房交付,王建军独自占有。其余继承人起诉,请求:
安置房由全体继承人按份共有;
王建军支付相应份额的装修补助费和逾期交房违约金。
王建军辩称:
宅基地已确权给我,安置房是我个人财产,相关补助和违约金不属于遗产,不应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安置房由全体继承人共同使用,其中王建军占40%(含兄长赠与份额),其余四人各占20%,两名孙辈代位继承人各占10%;
装修补助费、逾期交房违约金按上述比例分割,由王建军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款项。
法院说理
本案核心争议:宅基地被确权给一名子女后,腾退所得安置房及相关补偿是否仍属父母遗产?
法院认为:
1. 宅基地确权不改变祖产性质
西院系王老夫妇生前实际使用的祖传宅院,地上房屋由其出资建造;
子女均未在院内居住,亦未对房屋形成添附或重建;
虽因政策原因将被腾退人登记为王建军,但确权仅为行政程序需要,不产生物权归属效力;
故腾退利益源于父母遗产,应作为遗产处理。
2. 安置房是宅基地及房屋的转化形式
根据腾退政策,安置房按“合法宅基地面积1:1置换”;
该权益本质是对原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物的补偿,并非对被腾退人个人的奖励;
因此,安置房属于遗产范围。
3. 装修补助与违约金依附于安置房
装修补助按安置房面积发放,违约金因逾期交付安置房而产生;
二者均以安置房存在为前提,随安置房一并纳入遗产分割。
4. 分割比例兼顾公平与既往判决
此前A号判决已对赡养贡献作出倾斜分配;
本次涉及的安置房及附属权益,按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符合整体公平原则。
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继承律师团队整理,关键实务建议:
宅基地“确权给谁”≠“房子归谁”:在无新批建、无翻建的情况下,祖产宅院仍属原权利人遗产;
腾退协议签署人不等于唯一受益人:仅为便于行政操作,不影响其他继承人权益;
安置房、违约金、装修补助均属遗产范畴:只要源于被继承人财产,无论形式如何转化;
既往判决具有约束力:法院会统筹前后案件,避免利益分配失衡;
代位继承必须主动主张:孙辈需及时参加诉讼,否则可能丧失份额。
涉及农村祖宅腾退、多子女继承、安置房分割等复杂问题,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证据固定、份额确认、财产保全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