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未限定财产范围的放弃声明,视为全面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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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李文山与王女士系夫妻,育有一子李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于2006年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李文山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1年1月,王女士去世,未留遗嘱,其父母早年已故。按照法定继承,李浩本可继承母亲在该房屋中所占50%份额中的全部,即整套房屋的25%。

 

此前,为处理另一套登记在王女士名下的房产,父子协商由李浩单独继承该套房屋。为此,李浩于2021年3月签署了两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内容均为:

 

“本人自愿无条件放弃对父母所有财产的继承权。”

 

声明签署后,前述房产顺利过户至李浩名下。

 

此后,李浩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登记在父亲李文山名下的这套房屋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并称当初签署的放弃声明仅针对已过户的那套房产,不包括本案房屋。

 

李文山辩称:放弃声明明确写的是“所有财产”,且由李浩亲笔手写并签名,意思表示清晰,不应再就其他遗产提出主张。

 

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李浩的全部诉讼请求。

 

登记在李文山名下的房屋归其个人所有,李浩无权主张任何产权份额。

 

法院说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浩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否涵盖本案所涉房屋中属于其母亲的遗产份额。

 

法院认为:

 

放弃继承需以书面形式作出,且内容应以文义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李浩签署的两份声明均载明“放弃对父母所有财产的继承权”,文字清晰、无歧义。

声明内容与当庭主张矛盾,缺乏证据支持

 

李浩虽称放弃范围仅限于已过户的房产,但未能提供协议、录音或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曾就放弃范围作出限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采信书面声明的字面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已履行的家庭安排

 

双方已依据该声明完成一套房产的过户,若允许一方事后选择性解释“所有财产”的范围,将损害家庭内部协议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综上,李浩的放弃继承行为合法有效,其对母亲遗产(包括本案房屋中的相应份额)不再享有继承权。

 

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继承律师团队整理,实务建议如下:

 

放弃继承必须明确范围:如仅放弃某项特定财产,应在声明中清晰列明,例如“仅放弃位于××的房产”;

“所有财产”具有法律确定性:一旦签署,通常被理解为涵盖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遗产;

手写声明效力更强:亲笔书写并签名的放弃文件,法院更倾向于认定为真实、慎重的意思表示;

家庭协商应形成书面记录:口头约定难以举证,易引发后续纠纷;

签署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继承权一旦放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撤销。

涉及多套房产、混合赠与与继承、或需部分放弃继承的情形,建议通过律师起草限定范围的法律文书,避免权益意外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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