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张老先生与李老太太育有三名子女:长女张建梅、次女张建英、长子张建国。张老先生于2004年去世,长女张建梅于2021年去世,其独生女为小张。
2006年,李老太太名下位于老城区的一处平房(约20㎡)被甲公司拆迁,获得补偿款。2012年,李老太太用部分款项购买了一号房屋(99㎡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产权证载明“单独所有”。
2022年,李老太太去世,未留遗嘱。此后,次女张建英起诉称:
一号房屋属于母亲遗产,应由三名继承人(含代位继承人小张)均分;
母亲银行存款、房屋租金等也应依法分割;
自己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
儿子张建国辩称:
一号房屋是用家庭共有拆迁款购买,且母亲生前已主持分家:
房屋归他;
两姐妹分别领取7万元、3万元作为补偿;
此后他一直居住,妹妹只是借住并利用房屋申请租赁补贴;
故该房不属于遗产,应归其个人所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一号房屋由张建英、张建国、小张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二、房屋2022年10月至2024年6月的租金,三人按三分之一比例分割;
三、驳回张建国关于“房屋系个人财产”的全部抗辩。
法院说理
本案核心争议:登记在老人名下的商品房,是否因“用拆迁款购买+口头分家”而排除在遗产之外?
法院认为:
1. 房屋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未过户即属遗产
一号房屋自2015年取得产权证起,始终登记在李老太太名下,性质为“单独所有”;
张建国虽主张购房款来自拆迁款,但未提供付款凭证、分家协议或产权变更记录;
所谓“分家会议”仅有证人证言,无书面文件,且两姐妹否认收到“买断款”;
→ 举证不能,抗辩不成立。
2. 拆迁款来源不影响房屋权属认定
即使购房款源于拆迁补偿,只要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即视为其个人财产;
家庭内部对拆迁利益的分配,若未完成物权转移,不产生物权效力。
3. 借住≠放弃权利,租赁补贴不构成对价
张建英曾借住一号房屋,并以此申请政府租赁补贴;
但该行为系为获取政策福利,不能反推房屋权属已转移;
张建国所谓“补贴抵偿陪伴费”仅为单方说法,无证据支持。
4. 法定继承优先,代位继承合法有效
李老太太未立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长女先于母亲去世,其女小张依法代位继承应得份额;
三人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分。
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关键警示:
口头分家风险极高:无书面协议、无产权变更,法院很难支持“已分家”主张;
拆迁款≠房屋产权:用家庭共有款买房,若登记一人名下,仍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借住、补贴、照顾≠放弃继承权:这些行为不能自动转化为产权放弃;
代位继承必须主张:孙辈要继承祖父母遗产,需主动参与诉讼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涉及拆迁房、家庭分家、多子女争产等复杂继承问题,务必在老人健在时通过公证、协议、过户等方式明确权属,避免身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