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承律师:限价房分割,法院重点看“谁让家庭有资格”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12-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李伟与王芳于2009年结婚,系再婚家庭。李伟与前妻育有一女李婷,王芳无子女。2012年,李伟作为申请人,与王芳、李婷共同组成“3人家庭”,通过审核取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配售一套二居室。

 

同年10月,李伟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号房屋(76.2㎡),总价73.9万元。首付款22.9万元由王芳刷卡支付。2013年1月,李伟、王芳作为共同借款人,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还款账户登记在李伟名下。

 

2013年9月,李伟立下遗嘱:

 

“2012年以我名义购买的一号房屋,系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属于我的份额全部遗留给妻子王芳,他人无权主张。”

 

一个月后,李伟去世。其母徐某于2019年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此后,王芳独自偿还房贷至今。2024年,房屋登记至李伟名下,市场估值365万元,剩余贷款约28万元。

 

王芳起诉请求:

 

确认李伟对一号房屋的份额由其继承;

判令一号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李婷反诉称:

 

限价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她作为共同申请人,享有居住和财产权益;

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应属无效;

要求王芳支付房屋折价款28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李伟对一号房屋的份额由王芳继承;

 

二、一号房屋归王芳个人所有,王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婷房屋补偿款88万元。

 

法院说理

本案核心在于:限价商品房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因政策属性,家庭成员是否享有权益?

 

1. 限价房具有“人身+保障”双重属性

 

根据北京市政策,限价房面向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李婷作为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是配售两居室的关键条件;

一旦购房,全体家庭成员均丧失再次申请保障房资格——说明政策利益覆盖全家。

→ 因此,李婷对一号房屋享有一定财产权益,不能简单视为李伟个人或夫妻共同财产。

2. 遗嘱有效,但不能剥夺他人既有权益

 

李婷认可2013年遗嘱签字真实性,结合见证人证言、视频等,法院认定遗嘱有效;

但遗嘱仅能处分李伟本人享有的份额,不能处分李婷基于政策享有的权益。

3. 房屋份额如何划分?

 

法院综合以下因素酌定:

 

出资:首付款及婚内还贷为夫妻共同财产;

政策:李婷是家庭申请成员,贡献了“资格价值”;

登记:房屋登记在李伟名下;

居住与还贷:王芳长期居住并独自承担后期贷款。

→ 最终认定:李婷享有约24%权益(88万/365万),其余归李伟与王芳共有,李伟份额由王芳继承。

4. 房屋归谁?

 

王芳主张确权,李婷主张分割;

鉴于王芳实际居住、持续还贷、无其他住房,法院判房屋归其所有,由其补偿李婷。

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关键启示:

 

限价房≠普通商品房:即使登记一人名下,家庭成员可能因“申请资格”享有权益;

遗嘱不能“越界”:只能处分自己的份额,无法剥夺他人基于政策或出资形成的权益;

未成年人权益受特别保护:即使遗嘱未保留份额,若其本身享有独立财产权,仍可主张;

“资格”也有经济价值:在保障房纠纷中,法院会将“购房资格贡献”折算为财产份额;

房屋归实际使用人更常见:长期居住+持续还贷+无其他住房,是争取房屋归属的重要依据。

涉及限价房、经适房等政策性房产的继承、分割问题,务必提前评估家庭成员的“资格权益”,避免误判遗产范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