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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李女士育有三子:长子张建国、次子张建军、三子张建民。张先生于2012年去世,李女士于2021年去世。
2007年,因旧城改造,张先生一家位于某胡同的房产被拆迁。张先生、张建国、张建军三人各自作为独立被拆迁人,分别与乙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并各自取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
2008年,张先生以自己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号房屋(707室),总价近30万元。该房屋于2011年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张建军主张:
实际是他借用父亲张先生的购房资格购买了一号房屋,全部房款、契税、物业费、装修费均由其支付,且自2013年起一直居住至今。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约定,房屋应归其所有。
张先生去世后,张建军多次要求大哥张建国、弟弟张建民配合过户,均遭拒绝。二人认为:
一号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属于父母遗产;
张建军仅是代缴费用,有公证书证明系受父亲委托;
父母生前从未同意过户,张建军还在2017年人民调解中签字同意母亲处置该房。
此外,另有一套登记在张建军名下的二号房屋,2023年经法院A号调解书确认为父母遗产,由张建国补偿张建军143万元后过户。
张建军遂起诉,请求确认其与父亲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判令两兄弟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确认张建军与张先生就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二、张建国、张建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张建军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说理
本案核心争议:父子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意?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从四方面认定借名关系成立:
1. 双方均有独立购房资格,具备“互换”基础
张先生与张建军在同一天各自签署拆迁协议,分别取得经适房指标,说明两人均可独立购房,不存在“必须借用”情形,但正因如此,互换指标更显合理。
2. 出资、装修、长期居住均由张建军完成
购房款、契税、物业费、水电费等全部由张建军支付;
房屋交付后由其装修并连续居住十余年;
相关票据、入住通知、缴费凭证均由其持有——符合“实际权利人”特征。
3. 另一套房(二号房屋)已按遗产处理,反向印证一号房屋非遗产
登记在张建军名下的二号房屋,在2023年A号调解书中被认定为父母遗产并作价分割;
若一号房屋也是遗产,家庭完全可在同一调解中一并处理,但各方未提及,侧面说明家庭内部认可一号房屋归属张建军。
4. 人民调解记录未否定借名关系
2017年调解中,张建军虽同意母亲“处置”房产,但未明确放弃所有权,且调解卷宗无最终处置结果;
结合录音、付款凭证等,法院认为其当时系配合家庭协商,非承认房屋为遗产。
至于张建国提交的“委托公证书”,法院认为:
公证仅证明张先生曾委托张建军代缴费用,不能否定双方此前关于房屋归属的真实约定。委托行为与借名买房可并存。
综上,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继承人应履行过户义务。
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关键提醒:
借名买房即使无书面合同,也可通过出资+占有+资格背景综合认定;
父子、兄弟间借名更需留痕:保留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居住证明至关重要;
继承人不得以“不知情”对抗真实权利人:若借名关系成立,房屋不属于遗产;
人民调解中的表态不等于放弃产权:需结合上下文判断真实意思;
经济适用房借名存在政策风险,但若已满五年且能证明真实权属,法院仍可能支持过户。
涉及借名买房、继承过户、家庭房产确权等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住着房子却拿不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