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解析:借父亲经适房指标买房,能要回吗?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12-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李女士育有三子:长子张建国、次子张建军、三子张建民。张先生于2012年去世,李女士于2021年去世。

 

2007年,因旧城改造,张先生一家位于某胡同的房产被拆迁。张先生、张建国、张建军三人各自作为独立被拆迁人,分别与乙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并各自取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

 

2008年,张先生以自己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号房屋(707室),总价近30万元。该房屋于2011年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张建军主张:

 

实际是他借用父亲张先生的购房资格购买了一号房屋,全部房款、契税、物业费、装修费均由其支付,且自2013年起一直居住至今。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约定,房屋应归其所有。

 

张先生去世后,张建军多次要求大哥张建国、弟弟张建民配合过户,均遭拒绝。二人认为:

 

一号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属于父母遗产;

张建军仅是代缴费用,有公证书证明系受父亲委托;

父母生前从未同意过户,张建军还在2017年人民调解中签字同意母亲处置该房。

此外,另有一套登记在张建军名下的二号房屋,2023年经法院A号调解书确认为父母遗产,由张建国补偿张建军143万元后过户。

 

张建军遂起诉,请求确认其与父亲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判令两兄弟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确认张建军与张先生就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二、张建国、张建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张建军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说理

本案核心争议:父子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意?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从四方面认定借名关系成立:

 

1. 双方均有独立购房资格,具备“互换”基础

 

张先生与张建军在同一天各自签署拆迁协议,分别取得经适房指标,说明两人均可独立购房,不存在“必须借用”情形,但正因如此,互换指标更显合理。

2. 出资、装修、长期居住均由张建军完成

 

购房款、契税、物业费、水电费等全部由张建军支付;

房屋交付后由其装修并连续居住十余年;

相关票据、入住通知、缴费凭证均由其持有——符合“实际权利人”特征。

3. 另一套房(二号房屋)已按遗产处理,反向印证一号房屋非遗产

 

登记在张建军名下的二号房屋,在2023年A号调解书中被认定为父母遗产并作价分割;

若一号房屋也是遗产,家庭完全可在同一调解中一并处理,但各方未提及,侧面说明家庭内部认可一号房屋归属张建军。

4. 人民调解记录未否定借名关系

 

2017年调解中,张建军虽同意母亲“处置”房产,但未明确放弃所有权,且调解卷宗无最终处置结果;

结合录音、付款凭证等,法院认为其当时系配合家庭协商,非承认房屋为遗产。

至于张建国提交的“委托公证书”,法院认为:

 

公证仅证明张先生曾委托张建军代缴费用,不能否定双方此前关于房屋归属的真实约定。委托行为与借名买房可并存。

 

综上,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继承人应履行过户义务。

 

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关键提醒:

 

借名买房即使无书面合同,也可通过出资+占有+资格背景综合认定;

父子、兄弟间借名更需留痕:保留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居住证明至关重要;

继承人不得以“不知情”对抗真实权利人:若借名关系成立,房屋不属于遗产;

人民调解中的表态不等于放弃产权:需结合上下文判断真实意思;

经济适用房借名存在政策风险,但若已满五年且能证明真实权属,法院仍可能支持过户。

涉及借名买房、继承过户、家庭房产确权等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住着房子却拿不到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