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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年6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达成购房意向。该房屋原登记在李父名下,李父已去世,尚未完成继承分割。双方先签订《购房定金协议》,张先生支付定金5万元。7月10日,双方又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346万元,由张先生贷款支付,李女士作为“受托人”签字,张先生的舅舅王某作为担保人。
签约前,李女士曾表示该房为其父母遗产,但称可独自办理过户。张先生亦知李女士有三位兄长,但未取得其书面同意售房的文件。签约后,张先生提前入住一号房屋,并按每月5500元标准支付了7月、8月租金。
然而,7月19日,李女士突然告知张先生:“我哥他们不同意卖房了。”8月底,李女士向张先生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要求其搬离房屋。此时,一号房屋已完成继承登记,由李女士与其三位兄长按份共有,每人占25%份额。三位兄长随后出具声明,明确反对出售该房。
张先生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过户房屋,并索赔律师费5万元。李女士则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腾退房屋,并支付自2023年9月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双方于2023年7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李女士赔偿张先生律师费损失5万元;
三、张先生腾退一号房屋并返还李女士;
四、张先生按每月5500元标准,支付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一号房屋系遗产,在签约时虽未完成继承登记,但已属全体继承人共有财产。李女士仅占25%份额,在其他共有人明确反对处分的情况下,其无权单独出售整套房屋。尽管李女士曾承诺可独自过户,但该承诺不能对抗物权法关于共有财产处分的规定。
因此,李女士构成无权处分,其发出的解除通知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她也不享有合法解除权。然而,因房屋现已登记为四人共有,客观上无法强制过户,合同已陷入履行不能,故依法解除。
合同解除后,张先生应腾退房屋。其7-8月居住属双方租赁合意,但9月起李女士已明确拒绝续租,张先生继续占用缺乏依据,应支付占有使用费。至于律师费,因李女士违约导致诉讼,法院支持张先生的合理维权支出。
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特别提醒购房者:
遗产房≠可自由交易房。即使卖家是继承人之一,也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法履行。
“口头授权”无效。继承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或口头承诺,对外不具法律约束力。
签约前务必查清产权状态。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是否已完成继承、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谨慎接受“先入住后过户”安排。一旦交易失败,不仅无法取得产权,还可能被追索房屋使用费。
保留维权证据。如因对方违约导致损失(如律师费、中介费等),可依法主张赔偿。
在涉及遗产房产交易时,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规避法律风险,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