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经济适用房赠子女,配偶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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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秀兰与李建国系夫妻,育有一子李辉、一女李梅。2002年,李建国以个人名义购买一号房屋(经济适用房),登记在其一人名下,购房款约12.6万元。其中,儿子李辉曾出资6万元用于购房。

 

2018年5月22日,李建国与李辉签订《赠与合同》,将一号房屋100%份额无偿赠与李辉,并完成过户。办理手续当日,王秀兰、李建国及两位老邻居均在场,王秀兰还在一份关于“房屋归儿子所有”的书面说明上签字捺印。

 

2023年李建国去世后,王秀兰起诉称:

 

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她享有50%份额;

李建国无权单独处分她的份额;

当年去不动产中心是被哄骗“办房本”,不知是过户;

要求确认赠与合同中涉及她50%份额的部分无效,并将该份额过户回她名下。

李辉辩称:

 

购房时他出资6万元,父母曾承诺“谁出钱房子归谁”;

2018年赠与是父母自愿履行承诺;

母亲全程参与过户,签字确认,不存在欺骗。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王秀兰全部诉讼请求。

 

即:赠与合同有效,李辉合法取得一号房屋全部产权。

 

三、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

 

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双方无争议;

关键在于:妻子是否同意赠与?

王秀兰称“被哄骗”,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相反,现场录像、签字材料、邻居证言、缴费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她知情且同意;

尤其是在载明“房屋归儿子所有”的书面说明上签字捺印,具有法律效力;

出资行为+长期家庭共识+现场配合=默示同意处分

法院指出,即使王秀兰不识字,其在重要文件上签字、递眼镜、全程陪同等行为,足以表明其对赠与的认可;

事后反悔不能推翻已生效的赠与行为

赠与已完成过户,且无欺诈、胁迫等法定无效情形,故不予撤销。

四、律师提示

 

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个人财产

 

婚内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谁名下,通常都属夫妻共同财产。

“同意处分”可补正权利瑕疵

 

即使只有一方签约,若另一方知情、同意、配合过户,视为共同处分,赠与有效。

签字就是法律行为,不识字不是免责理由

 

法院会结合现场行为、辅助证据综合判断真实意思。签字+捺印+在场=高度认可。

家庭内部“谁出钱归谁”需有证据支撑

 

本案因有汇款记录、证人证言、书面说明等,才被采信。口头约定难维权。

赠与完成过户后极难撤销

 

除非能证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如虐待、遗弃),否则“后悔”无效。

北京房产律师提醒:

 

家庭房产处置法律风险极高。

 

任何签字、到场、付款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同意”——务必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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