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陈建国与王秀兰系夫妻,育有一子陈明。
陈明与前妻育有一子陈小宇(未成年)。2019年,陈明与前妻协议离婚,约定陈小宇由母亲抚养。
2009年,王秀兰与陈明共同出资购买一号房屋,2014年登记为二人各占50%份额。
2022年,陈明因意外去世,未留遗嘱。
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父亲陈建国、母亲王秀兰、儿子陈小宇。
陈小宇作为原告起诉,请求:
判令一号房屋中属于陈明的50%份额由三人均分,并由陈建国、王秀兰支付其房屋折价款约42万元。
陈建国、王秀兰辩称:
房屋应按份共有,不同意支付折价款;且二人年老多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经查,一号房屋自陈明去世后一直空置,钥匙由王秀兰保管,陈小宇长期随母在外居住,从未实际使用该房。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 一号房屋中陈明享有的50%份额,归陈建国、王秀兰继承;
✅ 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小宇支付房屋折价款415,414.98元;
❌ 驳回“按份共有”“拒绝折价分割”的主张。
三、法院说理
遗产范围明确
一号房屋50%份额属于陈明个人财产,为其遗产,由三名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
应折价分割,不宜按份共有
陈小宇未成年,长期不居住该房,与祖父母无共同生活基础;
房屋由祖父母实际控制,三方缺乏共有意愿与管理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303条,共有人可请求分割,折价补偿更利于物尽其用、避免后续纠纷。
老人可适当多分,但不影响分割方式
法院认可陈建国、王秀兰在陈明患病期间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在其他遗产(如保险、存款)分配中予以多分;
但房屋分割方式不因此改变,仍应以折价补偿实现公平。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
未成年继承人有权获得折价款
即使不实际居住,只要享有继承份额,即可主张货币补偿,无需被迫接受“按份共有”。
共有房屋缺乏共同管理基础时,法院倾向折价分割
尤其当一方长期不在、房屋由他人控制、亲情关系疏离时,实物分割反而易生新纠纷。
尽扶养义务可多分遗产,但不等于可独占或拒分
若陈明生前立遗嘱明确房屋归属,或与父母签署代持/赠与协议,可大幅减少争议。
提醒:涉及三代人共有房产继承时,应尽早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明确权属,避免房屋长期空置贬值,损害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