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卖出多年,转给本村村民还能要回吗?|北京遗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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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文山与李秀英系夫妻。

 

2005年,二人将位于一号宅院(含北房4间及附属设施)以1.5万元价格,出售给刘建国、周丽华夫妇,并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有四名村民及村委会人员见证。协议履行后,房屋由刘、周实际占有使用。

 

需注意的是:

 

一号宅院原登记在赵文山岳父李鹏名下;

李鹏及其配偶已去世,共有五名子女(含继子),部分子女对售房不知情或反对;

刘建国、周丽华为非农业户口,但户籍落在该村,且长期持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享受分红;

2013年,二人对房屋全部翻建,并取得镇政府审批;

2023年,二人将翻建后的房屋以100万元价格,出售给本村农业户口村民殷强,后者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24年,赵文山、李秀英起诉,主张:

 

“买方非本村集体成员,2005年买卖无效,要求返还一号宅院。”

其他继承人有的支持,有的反对,称“房子是父母遗产,无权擅自出售”。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 驳回赵文山、李秀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 认定两轮房屋买卖均有效,房屋归最终买受人殷强所有。

 

三、法院说理

 

宅基地房屋可内部流转,但禁止向非集体成员出售

 

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若买受人非本村成员,合同通常无效。

但“连环买卖”中,最后一手买受人为本村成员的,整体交易可被认可

虽刘建国夫妇2005年购房时为非农户口,但2023年已将房屋转卖给本村农业户口村民殷强;

殷强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股权证,符合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

房屋最终回归集体成员名下,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翻建+政府审批+长期占有,强化交易稳定性

2013年翻建经村委会、镇政府批准,视为对房屋现状的认可;

买方家庭居住近20年,形成稳定社会关系。

原告主张“恶意串通”但无证据

 

未能证明2023年转卖系为规避法律,故不构成无效情形。

法院强调:保护交易安全与集体利益平衡,不能因前一手瑕疵否定整个链条。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非本村人买房”不一定永远无效

 

若后续转卖给本村成员,且完成过户或长期占有,法院可能认定整体有效。

翻建+政府审批=事实确权

 

即使原始买卖存疑,但经合法审批翻建,会极大增强买方权利。

宅基地房屋出售后反悔,难度极大

 

尤其买方已居住多年、房屋已转手,法院倾向维护现状。

继承人未同意售房≠合同无效

 

若售房人是实际管理人或共有人之一,且买方善意,合同仍可能有效。

想保住老宅?别轻易签字卖房!

 

一旦交付、收款、对方翻建,再想“要回来”几乎不可能。

⚠️ 重要提醒:农村房屋买卖风险极高,务必确认买方是否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看户口+股权证+分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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