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子女争一套房,一人被遗嘱排除,法院为何仍判他得1/6?|北京房产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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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林志远与王淑芬于1971年结婚,二人系再婚家庭。

 

王淑芬与前夫育有两子:长子李建国、次子李建军;

 

林志远与前妻育有一子:林国强。

 

婚后,王淑芬与林国强形成继母子关系,三人共同生活多年。

 

2001年,王淑芬因继承取得西城区老房两间,后该房被纳入危旧房改造,获得拆迁补偿款24.4万余元。

 

同年,王淑芬用该款购买了一号房屋(通州区某小区2B),总价23万余元,产权登记在王淑芬个人名下。

 

2015年,林志远与王淑芬共同签署一份《遗嘱》,写明:

 

“我们死后,一号房屋由李建国、李建军、林国强三人共同继承。”

2022年9月,王淑芬去世;2024年5月,林志远去世。

 

此后,林国强起诉李建国、李建军,要求按三人均分原则分割一号房屋,并分配售房款。

 

李建国、李建军则提交王淑芬于2019年、2022年所立的两份新遗嘱,内容均为:

 

“我名下的一号房屋及存款,由李建国、李建军各继承一半,林国强无权继承。”

 

理由是:林国强在王淑芬患癌住院期间未尽照顾义务,甚至“送4000元是送死”。

目前,一号房屋由李建国家女儿居住,其他继承人未处分林志远其他遗产。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 一号房屋按份共有:

 

林国强继承 1/6 份额;

李建国、李建军 各继承 5/12 份额;

❌ 驳回要求出售房屋并分配售房款的请求(因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

三、法院说理

 

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购房款来源于王淑芬个人继承所得的拆迁款,但房屋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为王淑芬个人财产;

2015年遗嘱中明确写“以上财产为我们共同所有”,进一步佐证属夫妻共有。

→ 故房屋50%归王淑芬,50%归林志远。

2019年、2022年遗嘱有效,2015年遗嘱被替代

王淑芬晚年所立两份遗嘱为自书遗嘱,有本人签名、日期,且附有视频佐证其神志清醒、意思表示真实;

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林国强质疑“抄写”“受操控”,但未提供笔迹鉴定或行为能力反证,法院不予采信。

遗产分配逻辑

王淑芬的50%份额:按其有效遗嘱,由李建国、李建军各继承25%(即全房的1/4);

林志远的50%份额:因其2015年遗嘱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且无其他遗嘱,故按法定继承由三子女均分,每人得约16.67%(即1/6);

最终份额:李建国 = 1/4 + 1/6 = 5/12,李建军同理,林国强 = 1/6。

不得强制分割售房

房屋尚未出售,且共有人明确反对,法院无权强制变现分割。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

 

“最后遗嘱”优先,哪怕和早年承诺矛盾

 

法律尊重立遗嘱人最终意愿。即使2015年说“三人平分”,只要2022年清醒状态下写了新遗嘱,就以新的为准。

拆迁款买房≠个人财产

 

婚内用个人财产购房,若无书面约定,仍可能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尤其当老人自己都说“是我们共同的”。

自书遗嘱有效关键:亲笔+日期+神志清醒

 

视频、见证人、草稿等可补强真实性。仅质疑“被操控”但无证据,难推翻。

不尽赡养义务可能丧失继承权

 

虽本案未直接剥夺林国强继承权,但法院认可“未照顾”事实,影响道德评价,未来类似案件可能适用“少分或不分”。

想卖房分钱?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按份共有房屋,一人想卖,其他人不同意,只能析产确权,不能强制拍卖。

⚠️ 重要建议:

 

若父母年迈,建议通过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固定最终意愿;

 

对房产出资来源、婚姻财产约定等,保留银行流水、协议、聊天记录,避免“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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