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德明与周秀兰系夫妻,育有两子一女:长子周建国、次子周卫东、女儿周红霞。
周红霞婚后育有一子高明。
2009年,周德明名下房屋被纳入拆迁项目,获得货币补偿款共计376万余元。
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周德明出具委托书,授权女儿周红霞代为办理拆迁签约、交房及领取补偿款等事宜。
2009年10月,全部拆迁款直接汇入周德明本人银行账户,存折由周红霞代为领取。
此后,家庭成员经协商一致达成分配方案:
周德明分得50万元;
剩余款项用于购买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均为小产权性质),分别登记在孙辈高明、外孙及侄孙名下;
周红霞另出资百万余元对两套房屋进行装修。
周德明于2015年去世,周红霞于2022年去世。
2024年,周秀兰以“拆迁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周红霞代为保管但未返还”为由,起诉周红霞之子高明,要求返还188万余元及利息。
高明辩称:
拆迁款早已全家协商分配完毕,用于购房及装修;
周秀兰多年来从未提出异议,明显知情并默认;
起诉距拆迁已15年,远超法定诉讼时效;
款项打入周德明账户,不存在“保管”法律关系。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 驳回原告周秀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民事权利受损害后,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内主张权利。
拆迁款于2009年发放,周德明2015年去世。若周秀兰认为权益受损,最迟应于2018年前主张。其直至2024年才起诉,且未举证存在时效中断情形,依法不予保护。
不存在“保管”法律关系
拆迁款直接打入周德明本人银行账户,非现金交付给周红霞;
无任何书面或口头证据证明周德明与周红霞之间存在“代为保管”合意;
大额取款需账户人本人操作或授权,周秀兰未能证明周红霞擅自支取或控制资金。
款项用途有完整证据链支持
被告提交2009–2010年购房合同、付款收据、装修协议等,显示支出约310万元用于购买一号、二号房屋;
证人证实全家曾开会协商分配方案;
周秀兰认可证据真实性,却无法推翻“家庭内部处分”的事实。
拆迁款并非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补偿款中包含“提前搬家奖”“过渡补助”“人口奖励”等与在册户籍人口挂钩的部分,依法不属于周德明个人财产,更不能简单按50%分割。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
“代办拆迁 ≠ 代管钱财”
子女仅作为代理人办理手续,不等于对资金负有返还义务。若无明确保管约定,法院不会推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家庭财产处分,沉默即默认
拆迁款用于孙辈购房、装修,若配偶长期知情且未反对,事后反悔难以获得支持。
3年诉讼时效是硬性红线
权利受损后务必及时主张。即使对方是亲人,拖延也会导致“有理无据”。
拆迁补偿款需分类看待
房屋评估价属产权人所有,但人口奖励、搬家补助等可能属于在册人员共有,不能一概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小产权房虽无产权证,但可作为资金去向证据
法院会结合合同时间、付款金额、家庭会议记录等,综合判断款项是否已被合法处分。
⚠️ 重要提醒:涉及拆迁、分家、购房等重大财产安排,建议保留书面协议、银行流水、会议录音或见证人证言,避免“说不清、道不明”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