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继母多年,她留遗嘱给房,亲生子女争房失败|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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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刘建国与妻子王秀英育有四子:刘强、刘刚、刘勇、刘杰。

 

王秀英于2002年去世。2007年,刘建国与赵玉兰再婚,双方子女均已成年。

 

赵玉兰与前夫育有三子:张伟、张军、张磊。

 

刘建国于2013年8月去世,赵玉兰于2023年9月去世。

 

刘建国生前系甲公司职工,承租单位公房。

 

2013年该房纳入棚户区改造,恰逢刘建国去世。根据政策,安置房只能登记在配偶或子女中一人名下,其余人需签署放弃协议。

 

经村委会协调,刘家四兄弟与赵玉兰达成一致:

 

“为让赵玉兰有安身之所,安置房先登记在她名下,待其百年后,房屋归刘家四兄弟。”

2013年8月28日,四兄弟签署《协议书》,同意将承租权及安置权益转给赵玉兰。

 

2014年5月16日,在乙村村委会见证下,赵玉兰签署一份书面文件(标题为《遗嘱》),明确写明:

 

“我名下的一号房屋,实为刘建国遗产转化而来,现暂登记在我名下。我去世后,该房归刘强、刘刚、刘勇、刘杰四人所有。我生病期间,由他们四人照顾。”

此后,赵玉兰取得一号房屋(回迁安置房)产权证,并实际居住至去世。

 

赵玉兰去世后,刘家四兄弟要求过户,但张伟、张军拒绝,称:

 

遗嘱是打印的,形式不合法;

赵玉兰不识字,不可能自愿签;

四兄弟从未照顾老人,未履行义务;

房子是赵玉兰个人财产,应由亲生子女继承。

刘家四兄弟遂起诉,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共有,并要求配合过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 一号房屋归刘强、刘刚、刘勇、刘杰共同所有;

 

✅ 张伟、张军、张磊须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 驳回房屋占用费请求(因属家庭内部争议,非恶意侵占)。

 

三、法院说理

 

《遗嘱》真实有效,虽为打印,但有充分佐证:

有两名无利害关系村干部全程见证并签字;

村委会加盖公章并存档原件;

四原告提交的多份遗嘱内容一致,仅一份日期笔误,不影响整体效力。

性质为“附义务的遗赠”:

 

四原告非赵玉兰法定继承人,故该文件属于遗赠,且附有“照顾义务”。

四原告已基本履行照顾义务:

两人与赵玉兰同住一栋楼,日常送饭、陪伴;

曾送医就诊(有邻居证言、打车记录);

虽未参与住院陪护,但因疫情管控+赵玉兰银行卡由被告控制,不能认定未尽义务。

形式瑕疵≠无效:

 

法院强调,法律重在保护立遗嘱人真实意愿。即便打印过程细节不清,但有见证、盖章、存档、多人持有,足以证明系赵玉兰真实意思表示。

房屋本质非赵玉兰个人财产:

 

安置房源于刘建国承租公房,四兄弟主动放弃权益才使赵玉兰获得资格,故其承诺“死后归还”具有合理性。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

 

“打印遗嘱”关键看有没有“真见证”:

 

两名见证人+逐页签字+全程参与是底线,但若有村委会盖章、多人持有、证人出庭,轻微程序瑕疵可被补强。

附义务遗赠,履行标准是“合理照顾”,不是“全职陪护”:

 

法院不会苛求继子女像亲生子女一样24小时陪护,只要日常关心、紧急送医,即视为履行义务。

“不识字老人签遗嘱”不等于被欺骗:

 

只要有宣读、解释、见证人在场,即使文化程度低,法院仍可认定意思表示真实。

家庭内部“暂登记”协议+后续遗嘱=双重保障:

 

先签放弃协议让房,再立遗嘱承诺归还,形成完整证据链,极大提高胜诉率。

及时主张权利很重要:

 

赵玉兰2023年9月去世,四兄弟很快起诉,避免被认定“默认放弃”。

⚠️ 温馨提示:若您持有类似“继父母承诺死后还房”的书面文件,请务必保存好原件,并收集日常照顾证据(聊天记录、缴费单、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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