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建国于2009年10月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
配偶李秀芬(原告);
儿子王浩(被告);
父亲王振国(被告,自1963年起失联,至今下落不明)。
王建国于1995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受赠取得一号房屋(共4间,建筑面积33.60㎡),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李秀芬诉称:王建国生前一直由其与儿子共同照料,王振国自王建国幼年时因服刑离家,六十余年来从未联系,未尽任何抚养或赡养义务。现请求法院依法分割遗产,并主张一号房屋归其所有,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王浩同意房屋归母亲所有,并认可李秀芬对家庭贡献较大,应予多分。同时表示,若法院确认王振国有继承份额,同意由李秀芬代为保管相应款项。
王振国经公告送达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评估,一号房屋在2024年1月市场价值为450.46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由李秀芬继承所有;
李秀芬向王浩支付房屋折价款900,920元;
李秀芬向王振国支付房屋折价款450,460元,该款项由李秀芬代为保管。
注:法院认定王振国虽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因其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酌情少分;因其下落不明,所应得份额依法保留并指定保管人。
三、法院说理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号房屋系王建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取得,赠与未明确仅归其个人所有,故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份额归李秀芬,另50%为王建国遗产。
法定继承人范围明确
王建国母亲先于其去世,故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李秀芬、儿子王浩、父亲王振国三人。
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可酌情少分
根据《继承法》第13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反之,有扶养能力而不尽义务的,可少分或不分。
王振国自王建国7岁起失联,既未抚养子女,亦未参与其生活,未履行任何父亲责任,故对其继承份额予以酌情减少。
失联继承人的遗产必须保留
依据《继承法意见》第44条,即使继承人下落不明,法院仍须保留其应继份额,并指定保管人。本案指定由实际占有遗产的李秀芬代为保管,待王振国出现后可主张权利。
配偶与子女共同生活,构成“多分”合理依据
李秀芬与王建国共同生活多年,承担主要照料责任,符合“可以多分”的法定情形,故在遗产分配中获得较大比例。
四、律师提示
“失联不等于丧失继承权”
即使继承人几十年未联系,只要未被宣告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其份额必须保留。法院不得直接剥夺其权利。
未尽抚养/赡养义务,可少分遗产
法律鼓励家庭互助。若父母未抚养子女,或子女不赡养老人,均可作为调整分配比例的正当理由。
夫妻一方受赠房产,未必是个人财产
婚姻期间受赠的房产,如无明确“只赠一人”的书面约定,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受赠时要求赠与人出具书面说明。
遗产保管人负有返还义务
代为保管失联继承人份额的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该款项。未来继承人出现,必须全额返还。
尽早办理继承手续,避免权益悬置
本案因王振国失联,导致继承拖延十余年。建议被继承人去世后,及时启动继承程序,必要时申请宣告失踪,以推进产权变更。
本文由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提醒:亲情不能替代法律程序。即使家人“消失”几十年,其继承权依然存在——但你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争取更公平的分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