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乙公司(建材供应商)与甲公司(建筑总包方)就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供应合同》,分别为一号项目和二号项目。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按施工进度分阶段付款,最终结算后三个月内付至80%,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至97%,余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无息付清。
合同履行中,乙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双方确认:
一号项目结算金额1132万元,已付452万元;
二号项目结算金额286万元,已付30万元;
合计欠款936万元。
2024年3月14日,甲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分期支付欠款,并明确“如未按期付款,乙公司可追索全部货款及利息”。但甲公司仅支付首期30万元后便停止履约。
乙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
支付全部欠款936万元;
支付逾期利息(按LPR 1.5倍计算);
甲公司抗辩称:
两项目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97%付款节点;
最终结算分别于2024年12月底完成,80%款项应于2025年3月底前支付,目前未到期;
《承诺书》未加盖公司公章,仅有项目部盖章,依合同约定无效;
合同约定“甲方收到业主付款后才向乙方付款”,现业主未付款,故其不构成违约;
利息应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且不超过欠款10%。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前支付一号项目欠款453.6万元,并自2025年3月27日起按LPR标准支付利息;
甲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二号项目欠款198.8万元,并自2025年4月1日起按LPR标准支付利息;
法院认定:当前仅达到“结算后三个月内付至80%”的节点,承诺书因形式不符合同约定而无效,“背靠背”条款不能完全免责,但利息按法定LPR标准支持。
三、法院说理
付款节点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前仅应付至80%
双方确认最终结算分别完成于2024年12月26日和12月31日。根据合同,甲公司最迟应于2025年3月26日、3月31日前分别付至结算额的80%。目前尚未达到“竣工后一年付至97%”的条件,故乙公司主张100%付款缺乏依据。
《承诺书》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
合同明确约定:“经济类文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方为有效,项目部章仅用于技术文件”。案涉《承诺书》仅加盖项目部章,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的形式要件,甲公司亦不予追认,故法院未采纳其作为加速到期依据。
“背靠背”条款不能完全免除付款责任
虽然合同约定“甲方收到业主款后再付款”,但该条款不能无限期拖延付款义务。在工程已完工、结算已完成的情况下,甲公司仍负有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催收并付款的义务。其以“业主未付款”完全免责,法院不予支持。
利息按法定LPR标准支持,不采纳合同低利率
合同虽约定违约金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但该标准显著低于实际资金占用损失。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守约方可主张LPR标准的逾期付款损失。法院据此支持按LPR(非1.5倍)计算利息,自应付日次日起算。
四、律师提示
警惕“背靠背”付款陷阱,争取设置最迟付款期限
建材供应商常被迫接受“甲方收到业主款后再付款”条款。建议在签约时增加:“无论甲方是否收到业主款项,最迟应在结算完成后X个月内付清”,避免无限期拖欠。
经济文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项目部章风险极高
本案《承诺书》因仅盖项目部章而失效。务必注意:所有涉及金额、付款、结算的文件,必须加盖对方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保留签收记录。
合同低违约金条款可被突破,LPR是法定底线
即使合同约定“按存款利率计息”,法院仍可依据司法解释支持LPR标准的利息。若对方长期拖欠,可依法主张更高资金占用损失。
分期付款承诺≠债务加速到期,需确保形式合法
对方出具还款计划时,务必要求其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如任一期违约,债权人有权立即追索全部欠款”,否则可能无法提前主张全款。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提醒广大建材供应商:在房地产下行周期中,总包方资金紧张已成常态。切勿因“有合同”就放松风控。从签约、供货、结算到催款,每一步都需留痕、合规、设防。遇到拖欠,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有效证据锁定债权,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回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