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封顶超一年未付款,法院判总包方立即支付尾款|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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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0年6月25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承建的某安置房项目提供塔吊等施工设备及配套服务。合同明确:

 

设备使用期间按实结算;

付款方式为“每月付已结款60%,封顶后3个月内付至80%,剩余款项在工程完工后一年内,结合甲方收款情况付清”;

付款前乙公司需开具正规发票。

合同履行中,设备自2020年7月17日启用,2021年9月25日停用,双方确认封顶时间即为停用日。2021年12月3日,双方签署结算单,确认租赁费用总额为6,272,688.67元。

 

此后,甲公司累计支付450万元,但主张其中50万元系支付另一份《塔吊安拆分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款,该合同总价74.6万元,尚未结清。乙公司则认为450万元全部用于支付租赁费,故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租赁费2,518,688.67元及逾期利息。

 

甲公司辩称:因建设单位未向其付款,导致资金链紧张,不应承担逾期利息。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乙公司支付租赁费2,272,688.67元;

甲公司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上浮50%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认定:甲公司已付款中50万元确属其他合同款项,剩余租赁费应予支付;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利息主张合法有据。

三、法院说理

 

结算单具有法律效力,欠款金额明确

 

双方已签署书面结算单,确认租赁费总额为627万余元,甲公司亦当庭认可,构成对债务的自认,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已付款项性质需结合合同与履行事实判断

 

虽然甲公司共支付450万元,但其另与乙公司存在塔吊安拆分包合同(价款74.6万元),且该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乙公司未能证明就安拆费开具过发票,而甲公司主张其中50万元用于支付该合同项下款项,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采信。

 

因此,租赁合同项下已付款为400万元,尚欠227万余元。

“甲方未收款”不能成为拒付理由

 

合同虽约定“剩余款根据甲方付款情况1年内付清”,但该条款不等于“甲方收不到钱就可无限期拖欠”。法院认为,工程已于2021年9月25日封顶,完工后一年即2022年9月25日为最迟付款节点,甲公司至迟应于2022年12月3日前付清(含合理宽限期)。其以“上游未付款”抗辩,不能免除对乙公司的合同责任。

逾期利息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双方未约定违约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或类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主张LPR标准的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乙公司主张LPR上浮50%,属于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四、律师提示

 

“背靠背”付款条款风险极高,慎用!

 

建筑行业中常见的“待甲方付款后再支付乙方”条款(即“背靠背”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被认可为免责理由。一旦工程完工或结算完成,下游单位即负有独立付款义务,不能将上游风险转嫁给供应商或分包商。

不同合同款项务必分开记账、分开开票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450万元付款的归属。若乙公司就安拆合同单独开票、单独催款,即可避免混淆。建议企业对多个合同、多笔业务实行“一合同一账户一发票”管理,保留完整履约证据链。

结算单是维权核心证据,务必签署书面文件

 

口头对账极易引发争议。本案因有双方签字的结算单,法院直接采信欠款金额。所有设备使用、停用、计费周期均应形成书面确认单,并由合同指定代表签字。

逾期利息可依法主张,无需合同约定

 

即使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只要对方逾期付款,守约方仍可依据司法解释主张LPR或LPR上浮30%-50%的利息损失。该权利是法定的,不以合同约定为前提。

及时起诉锁定债权,避免执行困难

 

本案甲公司已出现资金紧张迹象。若乙公司拖延起诉,可能面临对方破产或资产转移风险。建议在逾期超3-6个月仍未获回应时,立即启动法律程序。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提醒广大建筑设备租赁企业、专业分包单位:在房地产与基建项目中,即便合同看似“强势”,也需通过规范签约、分账管理、及时结算和果断维权来保障自身权益。遇到开发商或总包方以“甲方未付款”为由拖欠款项,请勿被动等待,依法主张租金及利息,是收回血汗钱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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