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交付但三年未办证,业主成功索赔31万元|北京房地产律师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12-1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9年3月,王先生与甲置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一号房屋,总价717万余元,并于签约当日付清全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并在交房后30个月内(即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该楼栋的不动产首次登记(俗称“大产权证”),以便业主自行办理个人产权证。

 

甲公司虽于2020年12月30日交付房屋,但直至2024年8月29日才办妥大产权证,导致王先生长期无法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影响其积分落户、房屋出售等权益。

 

2024年,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17,640.57元(以717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4年9月15日)。

 

甲公司辩称:

 

合同已明确约定违约金上限为总房款的千分之二(约1.4万元);

逾期系因总承包商乙公司拒不配合竣工验收所致,自身无过错;

王先生未举证实际损失,且房屋已交付使用,不存在实质损害;

日万分之一标准远超租金或工资水平,属“惩罚性赔偿”,不应支持。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先生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17,640.57元。

 

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标准合法有效,“千分之二”上限条款属无效格式条款,开发商不得以此规避责任。

三、法院说理

 

开发商未按期办证,构成违约

 

合同明确约定甲公司应在交房后30个月内完成首次登记,但其迟至2024年8月才办妥,逾期超14个月,已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千分之二”违约金上限条款无效

 

该条款出现在补充协议中,由甲公司单方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未与购房者协商,且显著减轻开发商责任、限制购房者主要权利,属于《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

日万分之一标准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主合同明确约定:“因出卖人原因逾期办证,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该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司法实践中属合理范围,不构成“过分高于损失”。

购房者无需就实际损失举证

 

逾期办证导致的损失(如无法交易、融资、落户等)具有隐蔽性与长期性,难以量化。在合同已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情况下,守约方无需另行证明实际损失,除非违约方能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而本案中甲公司未能完成该举证。

第三方原因不能免除开发商责任

 

即便逾期系因总承包商不配合所致,但该风险属于开发商经营范畴,不能转嫁给购房者。甲公司可另案向第三方追偿,但不影响其对业主的违约责任。

四、律师提示

 

“违约金上限”条款多为无效陷阱

 

开发商常在补充协议中设置“违约金不超过总房款0.2%”等极低上限。此类条款多被法院认定为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购房者可主张无效,按主合同标准索赔。

逾期办证≠无损失,法院认可隐性损害

 

即使房屋已入住,无法办证仍严重影响资产流动性、子女入学、贷款抵押、积分落户等。法院普遍认为,此类损失客观存在,无需购房者逐项举证。

日万分之一是北京司法实践常见标准

 

在北京地区,商品房逾期办证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已被大量判例支持,通常不被认定为“过高”。若合同有此约定,应坚决主张。

开发商推责“总包不配合”无效

 

项目内部合作问题属于开发商履约风险,不能对抗购房人。购房者只与开发商存在合同关系,有权要求其独立承担责任。

及时起诉,避免权利过期

 

逾期办证违约金属于持续性债权,诉讼时效从违约行为结束之日起算。建议在开发商长期拖延(如超1年未办证)时尽快起诉,锁定权益。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提醒广大业主:购房后若长期无法办理产权证,切勿因“房子已住”而放弃维权。只要合同有明确违约金约定,即使开发商声称“非我之过”,您仍有权依法索赔。遇到类似情况,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格式条款或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