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2年4月,李文静与甲房地产投资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133.72平方米),总价约227万元。合同明确: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但产权手续正在办理中。
李文静依约支付首付款136万余元,并约定余款在网签前付清。同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特别约定:若买受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取得产权证,出卖人同意退房,并退还全部房款及利息。
随后,甲公司将房屋交付李文静使用。2013年5月,李文静又与甲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将房屋委托其管理一年,收取管理费6万元。
然而,甲公司在收取房款、完成交房后,竟将同一套房屋再次出售给他人,并由案外人实际占有使用。更严重的是,甲公司因“一房多卖”涉嫌合同诈骗,其法定代表人已被刑事定罪。
2022年,李文静曾起诉要求腾退房屋,但法院以“房屋未过户至其名下”为由驳回请求,仅支持了一年管理费。
2024年,李文静再次起诉,请求:
解除全部购房及委托协议;
返还购房款136万余元及利息;
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00万元(按当前市场价计算);
甲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返还房款,但认为利息应从2014年起算,且不同意赔偿差价,理由是交易背景“非正常市场行为”,并声称自身也有融资损失。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委托协议》于2025年2月7日解除;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购房款136.39万元,并按法定利率支付自2012年4月17日起的利息;
甲公司赔偿李文静房屋差价损失200万元;
三、法院说理
一房二卖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甲公司已将一号房屋另行出售并交付他人,导致李文静客观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可能,依法应予解除。
解除时间以起诉状送达为准
法院以2025年2月7日(被告收到起诉状之日)作为合同解除时间,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
差价损失属于可预见的直接损失
房屋价格大幅上涨是市场常态,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若违约将导致买方丧失增值利益。李文静虽未申请评估,但结合当前区域房价水平,法院酌定差价损失为200万元,具有合理性。
利息应从付款之日起算
购房款自2012年即已支付,甲公司长期占用资金却未履约,理应自付款次日起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而非从另案判决日起算。
四、律师提示
“一房二卖”是严重违法行为
开发商将已售房屋再次出售,不仅构成民事违约,还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购房者发现后应立即报警并提起诉讼。
即使收房入住,未过户仍有风险
本案中,李文静虽实际占有房屋多年,但因未完成产权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务必在交房后督促开发商尽快办证。
差价损失可主张,但需提供依据
法院支持差价赔偿的前提是:损失真实存在、金额合理、与违约有因果关系。建议通过链家、住建委成交数据或评估报告佐证。
合同中的“退房条款”是重要保障
本案因《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拿不到证可退房”,极大增强了维权依据。签约时务必保留此类条款。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帮助购房者识别“一房二卖”风险、合理主张房屋差价损失、有效维护合同权益。如遇类似房产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