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3年4月,王建国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一号房屋,总价87万余元。合同约定:
甲公司应于2015年8月30日前取得楼栋初始登记(大产权证);
若因甲公司原因,王建国在交房后1095日内(约3年)未取得个人房产证,甲公司需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标准为已付款的0.1%(即约870元),一次性支付。
2016年12月17日,甲公司交付房屋。当日,王建国向甲公司缴纳:
契税13,074.38元
公共维修基金19,506元
产权代办费1,000元
但甲公司既未及时办理大产权证,也未将上述代收费用缴至相关部门。直到2019年10月10日,楼栋才完成初始登记,比合同约定晚了1137天。此后,甲公司仍未协助王建国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
2024年,王建国起诉至法院,请求:
判令甲公司立即协助办理一号房屋不动产权证;
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万元(主张原合同标准过低,请求上调);
返还代收的契税、维修基金及代办费共计33,580.38元。
甲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王建国办理一号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甲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0,000元(远高于合同约定的870元);
甲公司返还契税13,074.38元、公共维修基金19,506元、代办费1,000元。
三、法院说理
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构成严重违约
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甲公司逾期近4年才取得大产权证,且至今未协助业主办理个人产权证,已严重违反合同义务。
违约金标准可依法调整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0.1%)明显过低,无法弥补业主长期无法办证所造成的损失(如交易受限、融资困难、心理焦虑等)。依据《民法典》第585条,法院有权根据违约程度、持续时间及实际影响,酌情上调违约金至3万元。
代收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开发商代收的契税、维修基金属于业主财产,应及时足额缴至税务和住建部门。甲公司长期占用该资金且未说明用途,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全额返还。
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甲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四、律师提示
“0.1%违约金”是常见陷阱
许多开发商在合同中设置极低违约金(如千分之一、万分之五),意图规避责任。但若显失公平,法院可依申请予以调高。
代收费用不是开发商收入
契税、维修基金、测绘费等均由业主承担,但必须由开发商代缴至政府指定账户。若长期未缴,业主有权要求返还并自行缴纳。
逾期办证超3年属严重违约
北京地区司法实践普遍认为,逾期办证超过2–3年即构成根本性违约,业主可主张较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保留缴费凭证至关重要
缴纳契税、维修基金时,务必索要加盖公章的收据或发票,并定期查询是否已实际缴库(可通过税务局、住建委官网查询)。
及时维权,避免权利过期
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自约定办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建议业主在发现逾期后尽早发函催告并保留证据。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帮助购房者识别合同陷阱、追回代收费用、合理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如遇类似房产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