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陈志远与刘某通过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陈志远名下的一号房屋以626万元出售给刘某。合同明确:陈志远须在房屋过户后180日内(即2022年12月6日前)将本人及家人的全部户口从该房屋迁出;若逾期,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同日签署的《补充协议》还约定:买方从房款中预留20万元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待户口迁出后支付,也可用于抵扣违约金。
2022年4月,经四方同意,买方变更为林晓梅,原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其承继。林晓梅于2022年6月8日将全部房款(含20万元保证金)打入资金存管账户,次日完成一号房屋过户。
然而,陈志远直至2022年12月8日才向公安机关提交户口迁出申请,实际迁出完成时间为2023年2月6日,比约定期限晚了61天。
此后,陈志远起诉要求林晓梅支付剩余2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林晓梅则反诉要求陈志远支付逾期迁户违约金19万余元。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户口迁出完成”是指“提交申请”还是“实际迁出”?违约金是否过高?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
林晓梅向陈志远支付剩余户口迁出保证金19万元;
认定陈志远构成违约,酌定违约金为1万元,从20万元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三、法院说理
“迁出完成”指实际迁出,非仅提交申请
根据北京二手房交易惯例及合同目的,“办理完成户籍迁出手续”应理解为户口已从房屋地址实际迁出,而非仅提交材料。公安机关的内部流程时间不可归责于买方,但卖方有义务提前规划、尽早办理。
疫情防控不构成免责理由
陈志远虽称受疫情影响无法进京,但其早在2022年9月前已可办理迁户,且曾成功迁出另一家庭成员户口,说明客观条件允许。疫情并未实质阻碍其履约。
违约金标准过高,依法调整
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年化约18%)明显过高。林晓梅未举证证明因户口迟迁造成实际损失(如子女入学、落户受阻等),法院综合违约天数、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减违约金至1万元。
保证金优先用于抵扣违约金
根据《补充协议》,20万元户口保证金可直接抵扣违约金。抵扣后,林晓梅应将剩余19万元支付给陈志远。
四、律师提示
“户口迁出”是重要合同义务
在北京等限购城市,户口是否清空直接影响房屋价值和买家权益。卖方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实际迁出,而非仅提交申请。
违约金并非越高越好
即使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若买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法院有权大幅调低。建议买卖双方设定合理、可执行的违约标准(如每日200–500元)。
保证金机制可有效保障履约
通过资金存管预留“户口保证金”,是防范卖方拖延迁户的有效手段,建议在交易中普遍采用。
不可抗力需真实且直接影响履约
以“疫情”为由主张免责,必须证明确因封控、隔离等导致完全无法办理,且已尽合理努力。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变更买受人不影响原合同义务
即使买方中途更换,卖方对原合同项下的户口迁出、交房等义务仍需向新买方履行。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帮助买卖双方厘清户口迁出责任与保证金处理规则。如遇类似房产交易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