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孙志远与妻子李秀兰婚后育有四名子女:长女孙文静、次子孙文斌、三子孙文华、四子孙文涛。
孙志远于1986年去世,李秀兰未再婚,于2018年10月去世。
1998年,李秀兰以个人名义向甲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号房屋,2001年取得产权证,登记在其一人名下。
原告孙文华主张:购房款由其实际出资,但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属母亲个人财产。
2011年10月2日,李秀兰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内容为:
“我声明我的某房产……我死后全部归我儿子孙文华一人所有,与其他人没关系。”
落款有签名及完整日期。
李秀兰去世后,孙文华依据该遗嘱起诉,请求判令一号房屋由其继承。
被告孙文斌辩称:
不认可遗嘱真实性,称母亲晚年患病无法书写;
主张房屋应“留作念想”,不作分割;
但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
另两名子女孙文静、孙文涛均提交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
裁判结果
✅ 确认李秀兰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 一号房屋由孙文华一人继承所有;
✅ 驳回被告全部抗辩。
法院说理
1. 一号房屋属于李秀兰个人遗产
购买于丈夫去世12年后,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原被告均认可系其个人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争议。
2. 遗嘱形式完全符合《继承法》规定
全文由李秀兰亲笔书写;
有本人签名;
注明年、月、日(2011年10月2日);
→ 满足《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自书遗嘱的全部形式要件。
3. 内容清晰明确,体现真实意愿
明确指定“房产归孙文华一人所有”;
使用“与其他人没关系”等排除性表述;
→ 无歧义,具备处分死后财产的典型特征。
4. 质疑方未完成举证责任
被告虽否认遗嘱真实性,但拒绝申请笔迹鉴定;
亦未提供任何反证(如病历证明当时无书写能力);
→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承担不利后果。
5. 其他继承人已明确放弃权利
两名子女出具书面放弃声明;
被告此前另案起诉后因未缴费按撤诉处理,不构成对继承权的有效主张。
综上,法院认定遗嘱有效,房屋依遗嘱由孙文华继承。
律师提示
✅ 自书遗嘱“三要素”缺一不可:亲笔写 + 签名 + 年月日
本案遗嘱虽仅一页纸,但形式完整,法院直接采信。
→ 很多家庭败诉,就败在漏写日期或打印后签名。
✅ 质疑遗嘱真实性?必须举证!
仅口头说“不像我妈写的”“她那时糊涂了”无效;
必须申请笔迹鉴定或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等客观证据;
否则,法院将推定遗嘱真实。
✅ “留个念想”不是法律理由
继承纠纷中,情感诉求无法对抗合法有效的遗嘱。
若想保留房屋共有,应在父母生前通过协议或信托安排。
✅ 出资≠产权,但不影响遗嘱效力
即使房屋由子女出资购买,只要登记在父母名下,即属父母遗产;
父母有权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这是遗嘱的核心价值。
✅ 北京遗产律师强烈建议:
立遗嘱时尽量同步录像,记录精神状态与书写过程;
保留当日就诊记录、聊天记录等佐证行为能力;
遗嘱写好后仔细保管,避免被藏匿或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