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购房在父亲去世后,房子算夫妻共有吗?北京遗产律师:看工龄是否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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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陈国强与妻子赵秀兰育有两名子女:长女陈文华、次子陈文斌。

陈国强于2009年1月去世,赵秀兰于2022年12月去世。

 

原由陈国强承租的公房(后为一号房屋),在其生前仅为承租人,未取得产权。

2011年,在陈国强去世两年后,经子女同意,承租人变更为赵秀兰。

2013年,赵秀兰以成本价向甲单位购买该房,并取得产权证,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购房时,《房价计算表》明确载明:

男方工龄35年,女方工龄32年;

房款实际支付41,810元,已折算夫妻双方合计67年工龄。

 

赵秀兰生前未立正式遗嘱,但曾于2016年手写一份材料,提及:“因儿子买房借了女儿钱未还,我的房子要全部给女儿。”

女儿陈文斌主张此为有效自书遗嘱,要求继承全部房产。

儿子陈文华则主张:

一号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因使用父亲工龄);

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

 

外祖父振山(赵秀兰之父)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亦主张继承权。

 

三方就房屋归属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 一号房屋按份共有:

陈文斌(女儿)占40%;

陈文华(儿子)占35%;

振山(外祖父)占25%。

注:法院虽认定赵秀兰所写材料不构成有效遗嘱,但因陈文斌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照料责任,依法酌情多分。

 

法院说理

 

1. 一号房屋登记在赵秀兰名下,但不等于其个人财产

陈国强生前仅为承租人,未取得所有权,故房屋非其遗产;

但2013年购房时使用了陈国强35年工龄,该工龄对应的财产性利益属于陈国强遗产;

因此,赵秀兰所购房屋中包含亡夫的财产权益,不能视为其完全个人财产。

 

2. 赵秀兰手写材料不构成有效遗嘱

内容侧重“因债务问题决定给女儿”,未明确表达“死后处分财产”的意思;

缺乏《民法典》第1134条要求的“处分死后财产”的典型遗嘱特征;

→ 按法定继承处理。

 

3. 陈文斌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多分

长期与父母同住;

提供医疗陪护、生活照料等证据;

兄妹及外祖父均认可其照顾事实;

→ 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 外祖父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参与继承

赵秀兰无父母以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已列明);

其父振山健在,属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在无遗嘱情况下,有权继承赵秀兰的遗产份额。

 

5. 因未申请房屋评估,法院以比例方式分割

考虑工龄贡献、赡养情况、继承顺位等因素;

最终酌定:女儿40%、儿子35%、外祖父25%。

 

律师提示

 

✅ “房本只写一人名”≠“个人财产”

若购房时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即使产权登记在生存一方名下,亡者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仍属遗产,继承人有权主张。

 

✅ 手写“说明”不等于遗嘱

遗嘱必须明确表达死后财产处分意愿。仅因家庭矛盾、债务纠纷作出的表态,难以被认定为有效遗嘱。

 

✅ 尽主要赡养义务,是争取多分的核心依据

法院重点审查:

是否长期共同居住;

是否承担医疗、护理、经济支持;

是否有病历、票据、证人、聊天记录佐证。

→ 本案中,全家认可+证据链完整,是女儿多分的关键。

 

✅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可忽视

当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不全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可能依法介入继承,尤其在无遗嘱情形下。

 

✅ 如何避免类似纠纷?北京遗产律师建议:

若使用亡夫工龄购房,建议生前通过协议或遗嘱明确份额;

想确保房产归特定子女,务必订立形式合法的遗嘱(优先公证);

赡养行为及时留痕(转账备注、陪诊记录、照片视频等)。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

工龄折算不是“福利”,而是可量化的财产权益。

在房改房、央产房、单位公房继承中,工龄是无数家庭忽略的“隐形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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