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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陈国强与妻子赵秀兰育有两名子女:长女陈文华、次子陈文斌。
陈国强于2009年1月去世,赵秀兰于2022年12月去世。
原由陈国强承租的公房(后为一号房屋),在其生前仅为承租人,未取得产权。
2011年,在陈国强去世两年后,经子女同意,承租人变更为赵秀兰。
2013年,赵秀兰以成本价向甲单位购买该房,并取得产权证,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购房时,《房价计算表》明确载明:
男方工龄35年,女方工龄32年;
房款实际支付41,810元,已折算夫妻双方合计67年工龄。
赵秀兰生前未立正式遗嘱,但曾于2016年手写一份材料,提及:“因儿子买房借了女儿钱未还,我的房子要全部给女儿。”
女儿陈文斌主张此为有效自书遗嘱,要求继承全部房产。
儿子陈文华则主张:
一号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因使用父亲工龄);
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
外祖父赵振山(赵秀兰之父)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亦主张继承权。
三方就房屋归属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 一号房屋按份共有:
陈文斌(女儿)占40%;
陈文华(儿子)占35%;
赵振山(外祖父)占25%。
注:法院虽认定赵秀兰所写材料不构成有效遗嘱,但因陈文斌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照料责任,依法酌情多分。
法院说理
1. 一号房屋登记在赵秀兰名下,但不等于其个人财产
陈国强生前仅为承租人,未取得所有权,故房屋非其遗产;
但2013年购房时使用了陈国强35年工龄,该工龄对应的财产性利益属于陈国强遗产;
因此,赵秀兰所购房屋中包含亡夫的财产权益,不能视为其完全个人财产。
2. 赵秀兰手写材料不构成有效遗嘱
内容侧重“因债务问题决定给女儿”,未明确表达“死后处分财产”的意思;
缺乏《民法典》第1134条要求的“处分死后财产”的典型遗嘱特征;
→ 按法定继承处理。
3. 陈文斌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多分
长期与父母同住;
提供医疗陪护、生活照料等证据;
兄妹及外祖父均认可其照顾事实;
→ 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 外祖父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参与继承
赵秀兰无父母以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已列明);
其父赵振山健在,属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在无遗嘱情况下,有权继承赵秀兰的遗产份额。
5. 因未申请房屋评估,法院以比例方式分割
考虑工龄贡献、赡养情况、继承顺位等因素;
最终酌定:女儿40%、儿子35%、外祖父25%。
律师提示
✅ “房本只写一人名”≠“个人财产”
若购房时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即使产权登记在生存一方名下,亡者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仍属遗产,继承人有权主张。
✅ 手写“说明”不等于遗嘱
遗嘱必须明确表达死后财产处分意愿。仅因家庭矛盾、债务纠纷作出的表态,难以被认定为有效遗嘱。
✅ 尽主要赡养义务,是争取多分的核心依据
法院重点审查:
是否长期共同居住;
是否承担医疗、护理、经济支持;
是否有病历、票据、证人、聊天记录佐证。
→ 本案中,全家认可+证据链完整,是女儿多分的关键。
✅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可忽视
当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不全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可能依法介入继承,尤其在无遗嘱情形下。
✅ 如何避免类似纠纷?北京遗产律师建议:
若使用亡夫工龄购房,建议生前通过协议或遗嘱明确份额;
想确保房产归特定子女,务必订立形式合法的遗嘱(优先公证);
赡养行为及时留痕(转账备注、陪诊记录、照片视频等)。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
工龄折算不是“福利”,而是可量化的财产权益。
在房改房、央产房、单位公房继承中,工龄是无数家庭忽略的“隐形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