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遗赠落空!只因遗嘱日期非本人签署——北京遗产律师:形式要件一错全盘皆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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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周国栋与妻子林秀华育有三名子女:长子周志远、次子周志成、女儿周丽娟。

 

周志远先于周国栋去世,其子周明远育有一子周明轩(即周国栋的曾孙)。

 

2019年,一号房屋登记在周国栋、林秀华、周明轩三人名下,为共同共有。

 

另有一辆小汽车登记在林秀华名下,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

 

2023年1月7日,周国栋签署一份打印遗嘱,声明:

 

“本人名下在一号房屋中的产权份额,以及登记在配偶名下车辆中属于我的份额,全部遗赠给曾孙周明轩。”

2023年9月,周国栋去世。周明轩起诉,请求依遗嘱继承周国栋在一号房屋及车辆中的全部份额。

 

林秀华、周志成、周明远均同意原告诉求,唯独女儿周丽娟反对,理由如下:

 

周国栋自2022年起被评定为重度失能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打印遗嘱由一名见证人独自外出打印,另一见证人未全程在场;

遗嘱每页虽有签名,但日期仅由一人书写,不符合法定形式;

曾孙尚未成年,将全部财产赠与其缺乏合理性。

裁判结果

 

✅ 遗嘱被认定无效;

 

✅ 一号房屋按法定继承分割:

 

林秀华占1/3(原有份额);

周明轩继承周国栋份额的3/4(因其他继承人自愿赠与);

周丽娟继承周国栋份额的1/4,即整套房屋的1/12;

✅ 最终产权比例:林秀华1/3、周明轩7/12、周丽娟1/12。

注:尽管遗嘱无效,但因其他继承人主动放弃自身应继份额并赠与周明轩,其仍获得大部分权益,唯独无法排除周丽娟的法定继承权。

法院说理

 

“重度失能”≠“无民事行为能力”

被告提交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表》仅用于申领养老补贴,不等同于司法意义上的行为能力认定;

视频显示周国栋虽言语缓慢,但能识别人员、表达意愿,具备立遗嘱所需的意思能力。

但打印遗嘱存在重大形式瑕疵,依法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须满足:

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须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

一名见证人独自外出打印,另一见证人未参与制作过程,违反“时空一致性”原则;

日期仅由一人书写,周国栋及另一见证人未签署日期,不符合“每页注明日期”要求。

→ 形式要件缺失,遗嘱整体无效。

遗嘱无效后,按法定继承处理

一号房屋为三人共同共有,周国栋占1/3份额;

其法定继承人为:配偶林秀华、子女周志成、周丽娟,以及代位继承人周明远(代表已故周志远);

四人本应均分该1/3份额,每人得1/12;

因林秀华、周志成、周明远自愿将其应继份额赠与周明轩,故周明轩实际取得3/12 = 1/4,加上其原有1/3,合计7/12。

唯一反对者周丽娟,依法保留其1/12份额

 

→ 即使全家同意,也不能剥夺任一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除非其本人明确放弃。

律师提示

 

✅ 打印遗嘱极易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

 

必须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从口述到打印到签字);

每一页都要手写签名+完整日期(不能只签最后一页,不能由他人代写日期);

建议同步录制全过程视频,证明立遗嘱人神志清醒、意思真实。

✅ “重度失能”不等于“不能立遗嘱”

 

民事行为能力需经法院特别程序宣告,或由司法鉴定确认。仅凭社区评估、病历,不足以推翻遗嘱效力——但若遗嘱本身形式合法,才轮到这一步审查。

 

✅ 全家同意,也不能绕过法定继承人

 

即使配偶、其他子女都愿意把份额给某人,只要有一人反对且未放弃继承权,其法定份额必须保留。本案周丽娟正是凭借这一点,守住1/12产权。

 

 

✅ 如何确保遗嘱有效?北京遗产律师建议:

 

优先选择公证遗嘱(效力最强、形式保障);

若用打印遗嘱,务必请专业律师指导流程;

同步准备医疗记录、视频、证人证言,形成证据闭环。

北京遗产律师特别提醒:

 

一份看似“合理”的遗嘱,可能因一个漏签的日期或一次外出打印而彻底失效。

 

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时,形式合规比内容意愿更重要——因为法院首先审查的,就是“它是不是一份法律认可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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