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的平房能继承吗?北京房产律师:无产权公房不属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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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父亲留公证遗嘱将房产全给儿子,两女儿还能分到钱吗?北京遗产律师解析“多尽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规则

案情介绍

 

赵振国与妻子孙玉兰育有三名子女:长女赵文婷、次女赵文静、儿子赵明辉。

2000年,赵振国作为甲研究院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房——一号房屋(建筑面积约70㎡),2003年取得产权证,登记在赵振国名下。该房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甲研究院另分配一套无产权证的二号房屋(13㎡平房)供赵家使用。

 

孙玉兰于2018年5月去世,未留遗嘱;赵振国于2022年3月去世。

2018年11月,赵振国在北京市燕京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

“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以及我可继承妻子孙玉兰的遗产份额,全部由儿子赵明辉个人继承。”

 

赵文婷、赵文静遂起诉,请求:

1. 确认三人按份共有一号房屋(两女儿各1/8,儿子3/4);

2. 分割二号房屋使用权;

3. 要求赵明辉支付自2022年3月起的房屋使用费(按9000元/月计算)。

 

赵明辉辩称:

自己与父母共同生活30余年,承担全部照护责任;

妻子亦长期照顾患病老人;

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二号房屋非遗产,不应分割;

使用费无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 一号房屋归赵明辉单独所有;

✅ 赵明辉向赵文婷、赵文静各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50万元;

❌ 驳回关于二号房屋使用权及房屋使用费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经评估,一号房屋市场价值为462.9万余元。法院认定赵明辉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在法定继承基础上酌情多分。

 

法院说理

 

1. 一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再继承

赵振国与孙玉兰各占1/2份额;

孙玉兰去世后,其1/2份额由配偶+三子女四人法定继承,原则上每人1/8;

赵振国通过公证遗嘱,将其自身1/2 + 继承自孙玉兰的1/8 = 5/8份额,全部遗赠赵明辉。

 

2. 但赵明辉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突破“均等继承”原则

父母晚年患癌症、骨折、脑梗等重病,长期卧床;

赵明辉夫妇与父母同住30余年,承担陪诊、护理、丧葬等全部事务;

赵振国生前回忆录详述照料细节,法院予以采信;

→ 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对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3. 最终份额调整:赵明辉实际获得全部产权

若严格按遗嘱+法定继承,赵明辉应得5/8 +(因多分而增加的份额);

法院综合考量后,判令房屋整体归赵明辉,并向两女儿各补偿50万元(合计100万,约占总值21.6%),体现“多尽义务多得份额”的公平原则。

 

4. 二号房屋非遗产,不参与继承分割

该房为单位分配的无产权公房,仅具使用权;

不属于《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可继承。

 

5. 房屋使用费主张不予支持

继承纠纷未决前,房屋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

赵明辉作为共有人之一占有使用,不构成无权占有,无需支付使用费。

 

律师提示

 

✅ 公证遗嘱并非“绝对有效”——它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

赵振国虽想把整套房给儿子,但孙玉兰的1/2份额属于遗产,他无权直接指定归属。子女仍有权主张法定继承。

 

✅ “多尽赡养义务”是争取多分遗产的核心突破口

法院重点审查:

是否长期共同居住;

是否承担医疗陪护、生活照料、丧葬事务;

是否有病历、票据、证人、日记等佐证。

→ 本案中,回忆录+病历+居住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是胜诉关键。

 

✅ 无产权公房(如单位平房、自建房)不能继承

此类房屋仅有使用权,通常由单位或集体收回,或由实际居住人继续使用,不属于遗产范围。

 

✅ 继承纠纷未决期间,一方居住不产生使用费

只要未被法院确认为“无权占有”,其他继承人主张租金或使用费,基本不会被支持。

 

✅ 如何最大化保障权益?

若您是多尽义务方:立即收集照料记录、医疗支出凭证、邻居证言;

若您是未同住子女:勿轻信“房子全归某人”,先查房产是否夫妻共有;

尽早启动继承确权程序,避免长期占用导致被动。

北京遗产律师特别提醒:

公证遗嘱虽强,但挡不住法定继承人的份额主张;

而“多分”不是口号,必须用扎实证据说话。

面对家庭房产纠纷,专业评估+证据固化+策略诉讼,才是拿回应得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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