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去世前立遗嘱,挡不住继子女分房!北京房产律师:未析产就处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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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周明远与前妻育有五名子女:周文博、周文涛、周文静、周文慧、周文珊。1978年,周明远与沈雅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沈雅琴无亲生子女。

 

2002年2月,沈雅琴作为被拆迁人,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危旧房改造安置协议》,拆除其母亲名下老房,就地安置一号房屋(后地址确定为北京市西城区某号)。协议签署时,周明远仍在世,且购房款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房价计算中明确折算了周明远35年工龄。

 

2003年12月,周明远去世,未分割遗产。2006年,一号房屋完成产权登记,仅登记在沈雅琴一人名下。

 

2016年12月,沈雅琴在两名律师见证下订立代书遗嘱,声明:“一号房屋系我个人财产,我去世后全部由我弟弟沈立群继承。”

 

2023年5月,沈雅琴去世。五名继子女起诉,主张:

 

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周明远去世后,其50%份额应由六人(配偶+五子女)法定继承;

即便沈雅琴有权处分自己份额,也无权处分周明远的遗产部分;

请求每人继承十二分之一份额。

沈立群则主张:

 

房屋登记在沈雅琴名下,属其个人财产;

遗嘱合法有效,应全部归其继承;

继子女与沈雅琴未形成扶养关系,无继承权。

裁判结果

 

✅ 一号房屋按份共有:

 

沈立群继承7/12份额(依据有效遗嘱);

五名继子女各继承1/12份额(合计5/12)。

注:法院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周明远占1/2;其去世后,该1/2由配偶沈雅琴及五子女六人均分,每人得1/12;沈雅琴共持有7/12(1/2 + 1/12),该部分依遗嘱由沈立群继承。

法院说理

 

房屋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拆迁协议签订于婚姻存续期间(2002年);

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价计算中折算了周明远工龄,体现其财产贡献;

→ 即使产权证在周明远去世后办理,不影响共有性质认定。

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沈雅琴仅有权处分自己7/12份额;

对周明远遗产部分(5/12)的处分无效;

→ 遗嘱效力“部分有效”,符合《民法典》第1135条。

继子女与继母未形成扶养关系,无权继承其遗产

再婚时五子女均已成年(最小27岁);

无证据证明长期共同生活、经济供养或日常照料;

仅“偶尔探望”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

→ 不属于《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的拟制血亲,非沈雅琴法定继承人。

沈雅琴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弟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依遗嘱受遗赠

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故;

弟弟沈立群属第二顺序继承人;

遗嘱指定其继承,合法有效。

律师提示

 

✅ 工龄折算 = 财产贡献!千万别忽略

 

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中若使用了已故配偶工龄优惠,即使房产登记在生存一方名下,仍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务必调取《房价计算表》!

 

✅ 遗嘱不能“越界”处分他人财产

 

即使有遗嘱,也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对夫妻共有房作“全权处分”,超出部分无效。

 

✅ 成年继子女想继承继父母遗产?必须证明“长期扶养”

 

不能仅凭“叫过爸妈”“过年聚餐”;

需提供:共同居住证明、医疗陪护记录、大额经济支持凭证等;

→ 否则,法院不会认定扶养关系。

✅ 父母一方去世后未析产,另一方擅自处置房产?

 

其他继承人可主张:

 

确认房屋共有份额;

追索被处分部分的折价补偿;

→ 但不能直接否定交易或遗嘱整体效力。

✅ 如何避免类似纠纷?

 

配偶一方去世后,尽快办理继承公证或诉讼确权;

处置房产前,取得全体继承人书面同意;

立遗嘱时,明确区分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

北京遗产律师特别提醒:

 

如果您家中涉及:

 

拆迁房、房改房含已故配偶工龄;

继父母留遗嘱排除继子女;

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但用夫妻钱购买;

✅ 立即调取原始购房档案、工龄证明、付款凭证;

✅ 委托专业遗产继承律师评估份额——

登记名字≠实际归属,工龄折算往往是翻盘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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