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06年9月,王建国与甲公司签订《住宅楼合建协议》,以总价34万元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89.99平方米)。协议约定:王建国获得该房屋“永久使用权”,若未来政策允许办理产权,则由其承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该房屋系某职业学院与甲公司合作建设,建成后整体登记在某职业学院名下。根据双方《合作建房合同》及补充协议,7至10单元归甲公司所有,王建国所购房屋正位于此范围内。
签约后,王建国付清全款并入住至今。多年来,他多次向甲公司及某职业学院提交材料、催办房产证,甚至参与集体上访。2007年,部分住户通过法院调解成功办证;2019年,北京市出台政策专门解决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问题,但王建国的房产证仍被搁置。
无奈之下,王建国起诉,请求判令某职业学院与甲公司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甲公司辩称:已多年未经营,无能力办证;
某职业学院辩称:王建国不符合“房改房”政策(需1999年前签约入住),且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担责。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某职业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王建国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 过户所需的土地出让金、契税、手续费由王建国自行承担;
❌ 甲公司、乙公司不承担过户义务(甲公司非产权人,乙公司未参与交易)。
注:甲公司虽收取房款(收据盖章),但因房屋实际归属其合作方分配范围,且大产权在学院名下,故最终由学院履行协助义务。
法院说理
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买方已全面履约
王建国与甲公司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合建”,实为房屋买卖。其已支付全款、实际入住近20年,甲公司亦交付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已履行主要义务。
产权登记主体负有法定协助义务
尽管某职业学院非买卖合同当事人,但一号房屋现登记在其名下,且其与甲公司已通过《分房协议》确认7-10单元归甲公司所有。
→ 学院作为大产权人,有义务配合实际权利人办理分户登记。
“不符合房改政策”不能成为拒绝过户理由
学院主张王建国需按“房改房”标准补缴成本价(约1560元/㎡),但法院指出:
双方合同未约定此义务;
王建国已按市场价支付34万元;
政策限制不能对抗合法民事权益。
→ 只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正常过户税费即可。
历史遗留问题≠无法解决
法院强调:北京市已出台专项政策化解此类难题,不能以“领导更换”“人员变动”为由无限期拖延。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产权单位应主动履责。
律师提示
✅ “永久使用权”≠不能办证!关键看房屋权属来源
很多90年代末、2000年初的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协议写“永久使用”,但只要房屋已分配给开发商/合作方,且买方付清房款、实际占有,法院通常支持确权过户。
✅ 大产权在单位名下?照样能告单位配合过户!
即使你没和学校、学院签合同,只要能证明:
房屋属于合作方分得范围;
你从合作方购得并付款入住;
大产权仍在单位名下——
单位就有法定义务协助你办证。
✅ 别被“房改政策”吓退!你可能走的是“商品房路径”
若你购房时按市场价付款(非成本价),且合同未提“房改”,则不适用房改政策,只需补土地出让金即可按商品房流程办证。
✅ 收据盖错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房款收据盖的是“乙公司”章,但法院结合交房、供暖、居住事实,推定付款真实完成。长期实际占有是关键证据!
✅ 历史遗留房维权要趁早!越拖风险越大
开发商失联、单位改制、政策收紧……时间拖得越久,办证难度越高。建议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固定证据,申请确权。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
如果您也买了“合作建房”“集资房”“校产房”近20年没证,
✅ 立即收集:购房协议、付款凭证、入住证明(水电暖缴费);
✅ 查询房屋是否仍在原单位大产权下;
✅ 委托律师发函或起诉——
政策窗口期有限,行动决定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