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王峰与乙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以6万元购买位于大兴区的一号车位。签约当日,王峰支付全部价款,乙公司出具发票并交付车位。自2023年5月起,王峰实际占有并使用该车位至今。
然而,因乙公司陷入债务纠纷,一号车位被法院查封。王峰随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其已合法购买并占有车位,不应作为乙公司财产被执行。
2024年9月19日,二中院作出裁定,解除对一号车位的查封,确认王峰的权益足以排除执行。
此后,王峰多次要求乙公司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均遭拖延。无奈之下,王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立即协助将一号车位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乙公司未出庭答辩。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
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王峰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一号车位的产权登记手续。
法院说理
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已全面履约
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峰已付清全款、取得发票、实际占有使用,完全履行了买方义务。
开发商负有法定协助办证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乙公司作为出卖人,有义务配合买受人完成产权登记。
查封已解除,过户障碍消除
案涉车位经执行异议程序确认不属于可执行财产,查封措施已依法解除,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现实条件。
开发商缺席视为放弃抗辩
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律师提示
✅ 车位虽小,产权不能少:车位属于不动产,仅凭合同和付款凭证无法对抗第三人,必须尽快办理产权登记。
✅ 全款+占有+发票=强权利基础:在执行异议中,法院通常以“是否支付全款、是否实际占有、是否非因自身原因未办证”三要素判断买受人权益是否足以排除执行。
✅ 查封不是终点,执行异议是关键:一旦发现所购车位/房屋被查封,应立即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这是阻断执行、保住资产的核心程序。
✅ 开发商失联或拒配合?直接起诉!
即使开发商破产、跑路或拒不配合,只要交易真实、证据完整,法院仍可判令其履行过户义务,甚至可申请强制执行“单方申请登记”。
✅ 别等!越早办证越安全:本案中,若王峰在2021年签约后立即催办登记,可能根本不会遭遇查封。拖延办证=主动暴露风险。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
购买车位、储藏室、商铺等非住宅类不动产,
✅ 务必签订正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 要求开具全额发票;
✅ 尽快办理网签(如有)及产权登记;
✅ 若遇开发商债务危机,30天内启动法律程序是黄金窗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