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购房款77万已付,房屋登记在本人持股公司名下,北京房产律师:能否主张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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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0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6年12月,陈磊(化名)作为甲公司高管,与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以77万余元购买位于北京房山的一号房屋(商住性质公寓)。合同明确约定:

陈磊付清全款后60日内,甲公司须协助完成网签及过户;若逾期未办,转让行为自动终止,公司应在三年内退还全部房款,并支付利息;三年后仍未退,另加收每月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陈磊依约于2016年12月25日全额付款。然而,甲公司迟迟未办理网签。

2017年3月,北京市出台新政(京建发〔2017〕112号),全面禁止个人购买商住房。陈磊因此丧失购房资格。

2020年,甲公司通知陈磊“配合完成网签”——以其身份注册乙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开发商签署买卖合同。2020年12月30日,一号房屋成功网签至乙公司名下。陈磊虽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99%),但称从未控制公章、营业执照,也未实际收房或取得房屋使用权。

此后,陈磊起诉甲公司,要求:

退还购房款771,171元;

支付自2017年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支付自2020年起的违约金(月息5‰)。

甲公司辩称:房屋已通过网签完成交易,合同目的已实现,仅同意承担部分迟延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陈磊退还购房款的请求;

判令甲公司支付利息132,964元、违约金39,171元,合计172,135元。




法院说理

 

合同有效,但履行方式已实质变更
虽然甲公司未在60日内办网签,构成违约,但陈磊在明知个人无法购房的情况下,主动提供身份证件、配合设立公司并完成网签,应视为双方就新的履行路径达成合意。

 

 

房屋已登记,合同目的视为实现
一号房屋已以陈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名义完成网签,无证据显示存在交付障碍。因此,法院认为原《房屋转让合同》的核心目的——取得房屋权益——已基本实现,不支持退款。

 

 

违约责任仍存在,但金额大幅调减
法院认可甲公司存在迟延履约过错,但考虑到:

 

陈磊后期配合行为减轻了损失;

其对政策风险有一定认知;

房屋最终完成登记,未造成根本性损害。
故将利息与违约金合并计算,截止至网签完成日(2020年12月30日),总额酌定为17万余元。




律师提示

✅ 政策红线不可碰:2017年后,北京严禁个人购买商住房。任何“先付款、后网签”的内部购房安排,若未在政策窗口期内完成手续,极可能因资格丧失而陷入僵局。

✅ “配合代持”等于默认接受新方案:即使本意仅为协助公司完成业绩,一旦以自己名义设立公司用于购房,法院很可能认定你自愿接受以公司形式持有房产,难以再主张退款。

✅ 离职员工尤需警惕:本案中,陈磊离职后仍被用作“购房工具人”。建议离职前书面确认购房权益归属,避免成为“名义法人”却无实际控制权。

✅ 违约≠必然解约:合同虽约定“逾期未网签则退房”,但若后续通过其他方式(如变更买受主体)完成交易,法院可能认为合同已履行完毕,仅支持有限赔偿。

✅ 保留“非自愿”证据至关重要:如能证明注册公司、签署文件系受公司指令、仅为走流程(如邮件、微信记录、备忘录),可增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力度。

北京房产律师郑重提醒:
企业内部“员工优惠购房”看似划算,实则暗藏身份、政策、代持三重风险!
切勿轻信“先打款、后办证”承诺;
务必在签约前确认:能否以个人名义网签?是否符合现行政策?
一旦发现无法过户,立即书面主张解约,避免“配合”变“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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