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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年4月16日,周刚与赵强、其母李秀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村的一号宅院(含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约250平方米)以50万元价格转让给周刚。协议载明:“房款一次性付清”,并同时注明收款账户及“现金50万元整”字样。
签约当日,周刚称因卖方李秀不同意银行转账,遂于前一晚支付20万元现金,次日再付30万元现金,共计50万元。赵强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购房款50万元(含转账及现金)”。
但此后,赵强、李秀始终拒绝交付房屋。周刚遂起诉,请求:
1. 确认《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
2. 返还购房款50万元;
3. 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赵强、李秀辩称:从未收到任何款项,收条系“先打后付款”,因信任周刚才提前交付收条和协议原件。
经查:周刚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赵强、李秀均为该村村民,涉案宅院登记在其家庭名下。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
一、周刚与赵强、李秀于2023年4月16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
二、赵强、李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周刚购房款50万元;
三、驳回周刚关于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1. 宅基地转让给非本村村民,合同无效: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民法典》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专属性,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周刚非该村村民,双方转让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始无效。
2. 购房款已实际支付,卖方应返还:
周刚提交了协议原件、收条原件,并对付款过程作出合理说明。而赵强、李秀无法解释“为何在未收款情况下交付收条”,亦未提供反证。法院认定周刚已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应返还50万元。
3. 买方存在过错,无权主张利息:
周刚明知自己非本村村民,仍购买农村宅基地,对合同无效负有明显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双方按过错分担损失,故其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1. 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合同无效:
无论是否付款、是否建房、是否居住多年,只要买方非本村集体成员,宅基地或农房买卖合同一律无效。这是法律红线,不可突破。
2. “现金支付”风险极高,务必留痕:
本案虽最终认定付款成立,但若无收条或见证人,极易陷入“说不清”的举证困境。大额交易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备注用途,并保留沟通记录。
3. 收条≠收款完成,但可成为关键证据:
卖方辩称“先打条后付款”在司法实践中极难被采信,尤其当买方持有原件且能说明细节时。签字即视为认可,切勿轻信“信任”。
4. 合同无效≠钱拿不回,但利息难获支持:
法院通常会判令返还原购房款,但因买方自身违法(明知不能买仍买),无权主张利息、装修损失、房价上涨差价等。
5. 警惕“代持”“长期租赁”等变相买卖:
有些中介以“20年租约+自动续期”“借名登记”等方式规避限制,此类安排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风险极高。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
农村宅基地不是普通商品!
✅ 非本村村民请勿购买,无论价格多低、关系多熟;
✅ 已购买者应尽快协商退款,避免房屋被收回却难追款;
✅ 若确需使用农村房屋,可考虑合法合规的合作建房(需政策允许)或短期租赁,但不得涉及产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