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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3年8月24日,郑伟与甲公司签订《定制开发协议》,约定郑伟以个人名义购买甲公司开发的一号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建筑面积约150.56平方米,总价约325万元。协议约定:郑伟分四期支付保证金共计163万余元,甲公司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并在取得预售许可后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约后,郑伟依约支付前三期款项合计993,978元。但因得知该区域政策限制——仅允许企业法人购房,无法以个人名义办理网签及产权登记,郑伟遂暂停支付第四期款项,并多次要求退房。
2016年6月29日,甲公司发布《告知》,称对退房客户“按已付款40%给予补偿”,但仅限“未付满50%房款”的客户。此后,甲公司既未退款,也未解决过户障碍。
2024年,郑伟起诉,请求:
1. 解除《定制开发协议》;
2. 甲公司退还已付房款993,978元,并赔偿397,591元(即40%);
3. 诉讼费由甲公司承担。
甲公司辩称:
郑伟未付清全款构成违约,无权解约;
房屋早已建成并取得产权证,具备交付条件;
政策限制属“不可抗力”,郑伟可注册公司继续履约;
即便退款,也只应按《告知》返还40%。
经查:截至诉讼时,涉案区域仍禁止自然人购房,郑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
一、郑伟与甲公司签订的《定制开发协议》权利义务关系于2024年12月5日终止;
二、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全额退还郑伟已付款993,978元;
三、甲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198,795.6元(按已付款20%计算)。
法院说理
1. 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予终止:
虽然房屋已建成,但因行政政策限制,自然人无法办理网签及产权登记,甲公司客观上不能履行“签订预售合同+过户”等核心义务,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合同目的落空。
2. 买方暂停付款属合理避险,不构成违约:
郑伟在知悉政策障碍后停止支付尾款,系行使《民法典》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具有正当性,不构成违约。
3. 解除权虽超除斥期间,但可司法终止合同:
郑伟2016年已知无法过户,未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已消灭。但鉴于合同长期僵局、无法履行,法院依《民法典》第580条直接判令终止合同权利义务,避免资源浪费。
4. 违约金按合同约定20%支持,非40%:
甲公司单方《告知》中的“40%赔偿”未经双方合意,不具约束力;
原协议明确约定“逾期交房超60日,解约后按已付款10%付违约金”;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买方未及时起诉致损失扩大),酌定按20%支持,体现对开发商根本违约的惩戒。
律师提示
1. “定制开发”≠正式购房合同:
此类协议多为预约性质,若开发商长期不取得预售证或政策突变,买方权益极易落空。务必关注项目是否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 政策风险需提前核查:
商办类房产常有购房主体限制(如仅限企业、需注册本地公司等)。签约前应向住建部门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准入资格。
3. 不安抗辩权可合法暂停付款:
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约(如政策禁止、项目烂尾),买方可中止付款并书面催告,避免被反诉违约。
4. 开发商“退房公告”不等于承诺:
单方发布的退款方案若未与业主达成书面合意,法院通常不予采纳。维权仍应以原始合同条款为准。
5. 合同僵局可申请司法终止:
即使解除权过期,只要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法院仍可依据《民法典》第580条判令终止。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
购买商办类房产风险远高于住宅!
✅ 务必确认:能否以个人名义购买?能否落户/上学/贷款?
✅ 拒绝“先交大额诚意金、后签合同”套路;
✅ 保留所有沟通记录,一旦发现无法过户,立即发函主张权利;
✅ 不要轻信“以后能改政策”“我们内部能操作”等口头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