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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6年7月26日,王女士与李鹏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王女士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号房屋。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当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登记权利人为李鹏之父李建国。
因李建国已于2014年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周梅(李鹏之母)及儿子李鹏作为法定监护人,共同处置该房产。签约当日,周梅及李鹏之妻吴芳分别签署《亲属同意出售声明》,明确同意出售一号房屋,并放弃相关权利。
王女士及其丈夫于2016年6月至7月间,分四笔向李鹏支付购房款共计205万元,李鹏出具全额收条。2017年,王女士办理入住手续,对房屋进行装修,并由其父母实际居住至今,期间物业费、供暖费、水电燃气等均由王女士方缴纳。
2020年9月,一号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李建国名下。李鹏随即将房产证交予王女士。此后,王女士多次要求办理过户,李鹏口头同意但始终未配合。
2021年10月,李建国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周梅、儿子李鹏、女儿李婷。三人未就房屋继承办理析产,亦未协助王女士完成过户。
王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梅、李鹏、李婷三人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三被告均未到庭答辩。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
周梅、李鹏、李婷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王女士将一号房屋过户登记至王女士名下。
法院说理
1. 监护人有权代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李建国于2014年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周梅、儿子李鹏依法为其监护人。二人在保障被监护人利益前提下,出售其名下房产用于医疗等合理用途,符合《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关于监护职责的规定。
2. 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周梅签署《同意出售声明》,构成对李鹏代理行为的追认;王女士已全额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多年,交易真实、履行完整。
3. 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李建国去世后,其继承人依法承继其债权债务。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李建国名下,但已通过有效合同出售给王女士,继承人不得以“未继承”“不知情”等理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4. 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
不动产权证已于2020年核发,且由买受人持有,无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过户障碍已消除。
律师提示
1. 监护人出售被监护人房产需谨慎合规:
必须基于“为被监护人利益”原则(如治病、养老),并尽可能取得其他近亲属书面同意,避免日后被质疑恶意处分。
2. 购买未办证拆迁房务必保留完整证据链:
包括付款凭证(银行流水优于现金)、收条、入住证明、费用缴纳记录、产权人或监护人同意文件等。本案胜诉关键在于205万元付款有清晰转账记录+多年实际占有+家属书面确认。
3. 房产证下发后应立即主张过户:
即使卖方口头承诺,也应书面催告并留存记录。拖延可能导致继承、债务、离婚等新风险介入。
4. 原产权人死亡不影响合同效力:
买受人可直接起诉全体继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通常支持“物权期待权”,尤其在买方已付全款、实际占有、无过错的情形下。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拆迁安置房交易周期长、主体复杂(常涉及家庭成员、监护、继承),建议在签约前核查:
房屋是否可上市交易;
出售人是否有完全处分权;
是否存在共有权人或限制情形。
必要时,可约定“违约即按高额借款赔偿”条款(如本案300万+20%年息),以震慑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