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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5年9月25日,赵明与刘强通过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见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赵明以100万元购买刘强名下的一号房屋。当时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双方约定:刘强在产权证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配合过户;若违约,需退还全部房款、支付8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装修费用。
签约后,赵明向甲公司支付居间费1万元,并陆续向刘强支付购房款85万元(有银行流水为证),刘强交付房屋。赵明随后装修并实际居住。
2018年5月,刘强取得一号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其单独所有,性质为按经适房管理)。但因房价大涨,刘强拒绝过户,并于2018年9月与郭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将房屋抵押给郭某。后郭某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房屋被法院查封、进入拍卖程序。
赵明遂起诉,请求:
1. 解除合同;
2. 刘强及其前妻李梅(二人2018年11月离婚)连带返还100万元房款;
3. 赔偿居间费1万、装修费15万;
4. 支付违约金80万。
刘强承认违约,同意解除合同,但称仅收到85万元,且房款用于个人购彩,李梅毫不知情。
李梅辩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从未同意出售,也未收到任何房款,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另查明:
生效判决确认一号房屋为刘强、李梅各占50%份额;
赵明主张的15万元“尾款”仅有刘强2020年出具的收据,但发生在法院查封期间,且双方曾口头约定“过户后付尾款”;
刘强收款账户流水显示,85万元短期内耗尽,未向李梅转账。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赵明与刘强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见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4年12月2日解除;
二、刘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赵明购房款85万元;
三、刘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赵明违约金70万元;
四、驳回赵明对李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1.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解除:
一号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赵明合同目的落空,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2. 购房款金额以有效证据为准:
赵明主张支付100万元,但15万元“尾款”发生在查封期间,且与双方“过户后付尾款”的口头约定矛盾,又无转账凭证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故仅支持85万元退款。
3. 违约金可依法调整:
虽合同约定80万元违约金,但法院综合考虑赵明实际损失(资金占用、装修折旧等),酌情支持70万元,并不再单独支持居间费、装修费。
4. 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李梅未签署合同,亦无证据证明其知情或追认;
购房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刘强用于购彩,账户无向李梅转账记录);
赵明明知房屋为夫妻共有却未要求共有人签字,难谓“善意第三人”;
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梅免责。
律师提示
1. 购买未办证回迁房风险极高:
“先交房、后过户”模式下,若卖家反悔或设抵押,买家仅享有债权,无法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务必在合同中设置高额违约金+履约担保。
2. 夫妻共有房必须共签:
即使房产证只写一人名字,只要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即属共同财产。未取得配偶同意的买卖,可能被认定无效或无法履行。
3. “尾款”支付需谨慎:
在产权未过户、房屋被查封等高风险阶段,现金或事后补收据方式支付尾款,极难被法院认可。建议通过资金监管账户操作。
4. 违约金并非越高越好:
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合理设定(如总房款20%-30%)更易获全额支持。
5. 配偶免责关键看“用途+知情”:
若能证明房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配偶不知情、未受益,通常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保留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至关重要。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购买回迁房、安置房、夫妻共有房等特殊房产时,务必做到“三查三签”——查产权状态、查婚姻状况、查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签买卖合同、签配偶同意书、签资金监管协议。切勿因“价格便宜”或“熟人介绍”放松风控,否则可能“钱房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