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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年4月13日,王建国与李鹏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建国购买李鹏名下的一号房屋,总价160万元。该房屋系李鹏因拆迁取得的定向安置房,产权性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知晓此情况。
签约当日,王建国支付首付款95万元。此后,李鹏因资金困难向王建国借款6万元(分两笔转账,均有借条)。2023年11月,李鹏在微信中提出将该6万元“顶房款”,王建国同意,故其累计已付购房款101万元。
根据开发商甲公司通知,一号房屋于2024年6月26日至30日集中办理入住。按合同约定,李鹏应在2024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王建国。但李鹏直至2024年9月4日才完成房屋交接。
王建国遂起诉,请求:
1.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 判令李鹏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101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24年7月1日至9月3日,共64天,计32,320元)。
李鹏未出庭,但庭前表示“当时头脑混乱”“房子没房本不该卖”,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王建国当庭撤回继续履行请求,仅主张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确认王建国与李鹏于2023年4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李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建国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320元。
法院说理
1. 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一号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但属拆迁安置房,权属清晰,且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知晓交易风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2. 6万元借款可冲抵购房款:李鹏主动提议将借款转为房款,王建国接受,且后续交接文件及收据均确认总付款含该6万元,视为双方对付款方式的合意变更。
3. 逾期交房事实清楚:开发商已于2024年6月30日前具备交房条件,李鹏本可按时收房并转交,却迟至9月4日才交付,构成违约。
4. 违约金标准合理:合同约定“逾期交房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该标准未超过法定上限,且王建国仅主张64天,金额32,320元计算准确,予以支持。
5. 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李鹏经合法传唤未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不影响责任认定。
律师提示
1. 回迁房/安置房可买卖,但需谨慎:即使未办房本,只要权属明确、非禁止交易类型(如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通常有效。关键在于双方是否知情并自愿。
2. “无房本”不是毁约借口:卖家事后以“不懂政策”“情绪不稳定”等理由反悔,法院一般不予采纳,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
3. 借款转房款需双方确认:建议通过书面补充协议或收据明确“借款转为购房款”,避免争议。本案中微信记录+后续收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4. 违约金条款要写清楚:日万分之五(年化约18%)在司法实践中常被支持,尤其用于补偿买方资金占用和租房损失。
5. 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微信聊天、短信、通话录音等,在对方失联或否认事实时,可成为锁定违约时间、金额的关键证据。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购买回迁安置房,务必做到“三查三留”——查拆迁协议、查安置房分配文件、查开发商交房计划;留合同、留付款凭证、留沟通记录。即使暂不能过户,也可通过占有+合同+付款事实,主张物权期待权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