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张建国(化名)系北京市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内拥有一处宅院(下称“一号院落”),含正房五间、东厢房三间。
2001年7月,张建国与非本村村民刘强(化名,城镇户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8000元价格将一号院落出售给刘强。当日,双方完成房款支付与房屋交付。
2010年,张建国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因刘强拒不到庭,张建国暂撤回“返还房屋”诉求。法院作出A号民事判决,认定:刘强非本村集体成员,不具备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资格,合同无效。该判决生效。
2011年,张建国再次起诉要求返还房屋。但因刘强仍缺席,法院以“无法查清现状、不具备腾退条件”为由,作出B号判决,驳回其请求。
此后十余年,房屋一直由刘强实际控制,但未翻建或长期居住。2024年,当地启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一号院落依法确权至张建国名下。同时,房屋年久失修,已成危房,面临倒塌风险。
2025年,张建国第三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强立即返还一号院落。
被告刘强经法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
买卖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
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应返还财产;
虽此前因客观原因未支持返还,但现房屋已完成确权、危房风险加剧,具备返还条件;
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判决:刘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一号院落及全部房屋返还给张建国。
法院说理
合同无效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刘强基于无效合同占有房屋,缺乏合法依据,依法应予返还。
确权登记强化原权利人地位
2024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政府已将案涉宅基地及房屋登记至张建国名下,进一步确认其物权归属,为返还提供行政支撑。
“不具备腾退条件”情形已消除
此前因房屋状况不明、可能涉及添附或赔偿问题而暂缓返还。但如今房屋空置、濒临倒塌,无实际使用价值,且被告长期失联,继续占用将导致产权灭失风险,故返还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损害赔偿可另案解决,不影响返还义务
法院明确:若刘强认为因合同无效遭受损失(如装修、修缮等),可另行起诉主张赔偿。但此不影响其当前返还房屋的法定义务。
律师提示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一律无效!
无论交易时间多早、是否公证、是否长期居住,只要买方非本村集体成员,买卖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均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房子永远拿不回
很多人误以为“钱房两讫多年就安全了”。但法律赋予原权利人永久性的返还请求权。尤其在确权、拆迁、危房整治等政策背景下,返还可能性大增。
确权登记是维权关键证据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后,不动产权证将成为法院认定权属的核心依据。村民应积极参与确权,固化自身权利。
被告缺席≠自动胜诉,但本案特殊
一般情况下,缺席审理需结合证据判断。但本案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合同无效,且新事实(确权+危房)足以推翻此前“不具备腾退条件”的认定。
返还后可索赔,但需主动举证
若买方曾对房屋进行重大修缮或重建,可主张折价补偿。但需自行举证投入金额及合理性,且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比例分担(通常卖方承担主要责任)。